吉林,男子和妻子带着孩子逛菜场,为省事就推着婴儿车前往,不料在低头挑菜的功夫,孩子手上那价值13000元的12克的金手镯竟不翼而飞,男子赶忙报警,不料民警让他们找到证据了再来报案。没办法男子找到菜场管理处,查看监控后很快发现了嫌疑人黑衣男子,监控显示对方将手伸到孩子手旁后火速离开。男子报警后民警让其等待消息,事后男子还找到公交公司拿到黑衣男子坐车离开的视频证据,可几天过去了迟迟没有动静,接下来的处理流程让男子看不懂了... 大风新闻十月四号报道了这则男子带妻儿去菜市场时,发现孩子手上的金手镯被偷后报警,却被办案民警要求自行寻找证据,等好不容易找到证据后,工程人员又称办案民警6号值班才能查询办理的新闻,令男子大为光火。 十月二号这天,刘某的妻子突然突发奇想在家做饭吃,正好家附近就有家菜市场,便将孩子放在婴儿车后出发了。 刘某对孩子特别好,在娃出生不久后就买了个12克的金镯子带在手上,按现在的金价算得值13000多了。 走到一个卖咸菜的摊位后,刘某和妻子便开始低头挑菜,可就是这不到10秒的功夫,孩子手上的金镯子就不见了。 妻子发现镯子不见后赶忙通知了丈夫,刘某一看也傻眼了,因为他清楚的记得把婴儿车固定时,还下意识的看了下孩子的手腕,那会镯子肯定还在的。 发生了这样的事,两人也没了买菜做饭的兴致,将婴儿车翻了个遍也不见镯子的踪影,问摊主对方也表示没注意这边的情况,那就只剩一个答案了:镯子肯定是被人偷了。 刘某赶忙报警,接待的民警表示可以先登记,随后就让刘某先仔细回想当时的情景,等有确定证据了再报案处理。 没办法刘某又找到菜场管理处,在说明情况后,对方才答应调取当时的监控。 这一看果然发现了问题:当他们一家刚到菜场时,就被一个穿着黑外套、戴黑帽子和白口罩的男子跟上了,等他们两人低头挑菜的那几秒钟,将手伸到婴儿车里一顿操作,随后就起身装作若无其事的混进人群离开了。 这么一会的功夫,能在不惊动孩子和大人的前提下,将手镯从孩子手上取下来离开,这一看就是惯犯老手了。 看到这确凿的证据,刘某终于松了口气,随后拿着复制好的视频证据再次报警。 这次民警终于立案了,表示让刘某等待调查结果。 回到家的刘某没有闲着,他估算下黑衣男子离开的路线,发现附近只有一趟3路公交车,便来到公交总站想要调取监控。 工作人员以隐私为由拒绝了刘某的请求,直到刘某拿出监控和立案证明,对方才勉为其难的提供了公交车上的监控,监控先是黑衣人在XX站下了车。 事后刘某也将这段监控发给了民警。 一晃3天过去了,见那边迟迟没有动静,刘某便联系调解员在十月四号这天前往派出所查看情况。 值班民警在查看系统后表示10月2号已经立案了,但当天负责接待的民警6号才值班,具体进度得他过来才知道。 调解员表示不解,那这几天就什么都不做吗? 民警忙解释已经调取了事发路段所有的监控信息,准备通过人脸识别确认黑衣男子身份信息。 最后民警表示这种盗窃案件大多为流窜作案,调查起来难度较大,需要时间,有消息后会第一时间联系刘某。 案件被曝光后引起了热议,有人责任父母心大,敢让不会说话的孩子带着一万多的金手镯,去菜市场那种人流密度大的对方,这不是肉包子打狗嘛。 也有人表示不解,从什么时候开始,报案还需要自己去找证据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如何判定黑衣男子的法律责任?他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黑衣男子趁刘某夫妇低头挑菜时,盗取价值13000元的金手镯,属于金额较大的范畴,其行为构成了犯罪,依法将处最高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事后查出黑衣男子还有其他的偷盗行为,其行为将被认定为“多次盗窃”,最高面临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如何评价值班民警的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不法行为的,有权提起申诉或控告。 刘某在提交监控录像后民警正式立案,符合上述法规的要求;后来调取事发路段监控,通过人脸识别确认黑衣男子的身份信息,属于依法收集嫌疑人的犯罪证据,也是合法合规的。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的调查中。 那么,对于这事你是怎么看的呢?
吉林,夫妻二人推着婴儿车去逛菜场,他们给孩子手上戴了一个12g的金手镯,价值13
【155评论】【142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