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跛着脚上班,没迟到没出错,试用期还没过,公司就让他走人。 理由? 走路不稳。 这事儿听着像段子,可真发生了,还被法院判了违法。 很多人觉得,试用期就是“试用”,不满意随时可以走。 但法律没这么简单。 如果公司没在入职时明明白白说“必须能跑能跳”,那事后拿身体状况说事,就是翻脸不认账。 残疾不是缺陷,是不同。 只要能完成工作,谁有资格替他定义“合格”? 我见过一个外卖员,腿有旧伤,送单比别人慢,但从不丢件,差评率最低。 公司没因为他慢开除他,反而给他配了电动车。 不是同情,是尊重。 企业招人,看的是结果,不是步态。 你不能因为一个人走路有点晃,就认定他做事也晃。 劳动仲裁不是打官司,是给普通人一个讲理的机会。 证据不用多,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作成果,三样齐了,就能让公司哑口无言。 别觉得“弱势”就该忍,忍出来的不是和谐,是默许。 这年头,公司想省事,人想活明白。 法律不是摆设,是普通人手里能用的尺子。 你走路慢,不代表你人生慢。 真正该被筛掉的,从来不是身体有差异的人,是心里有偏见的制度。
他跛着脚上班,没迟到没出错,试用期还没过,公司就让他走人。 理由? 走路不稳
明天会吏好
2025-10-02 02: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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