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常州,一对夫妇从事河道保洁工作,为了工作方便,两人索性住在了船上,因为全部家

孤月残星意冷 2025-09-27 17:50:28

浙江常州,一对夫妇从事河道保洁工作,为了工作方便,两人索性住在了船上,因为全部家当都在船上,于是两人弄烂一条藏獒拴在船上,还贴心的贴上告示,船上有大型犬只,非请莫入,结果一男子却跑上船上私放乌龟时被藏獒咬伤,事发后,男子将这对夫妇告上了法院索赔30万。 王某和妻子从事河道保洁工作,因为工作时间比较长,于是,两人就找来一条船直接住在在了船上,随后,两人又把所有的家当带上了船。 因为这是自己全部家当,于是,王某弄来一条藏獒养在了船上,希望能够看家护院,因为王某明知道这是一条烈性犬,所以,就在船上贴上了告示,船上有大型犬只,非请莫入。 一天,男子张某要放生乌龟,看到这条船之后,就上了船,结果却碰到了这条藏獒,藏獒直接对着张某撕咬,王某慌乱躲避时又摔成了重伤,经过鉴定为9级伤残。 事发后,张某要求王某赔偿,然而王某却表示,自己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而且张某是擅自闯入别人家中,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因协商无果,张某将王某告上了法院。 其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则上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意味着,无论饲养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存在法定免责事由。 在本案中,藏獒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禁止饲养的危险犬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换句话说,即使被侵权人存在一定过错,饲养人也不能免责。王某夫妇作为藏獒的饲养人,虽然已经张贴了警示标志,但这并不能完全免除其责任。 然而,张某未经许可登上王某夫妇居住的船只,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构成对他人住宅的非法侵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法院会考虑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比例。例如,如果法院认定王某夫妇承担主要责任(如70%),张某因自身重大过失承担次要责任(如30%),则王某夫妇只需在责任比例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夫妇赔偿了张某各项损失30余万元。 最后,此案提醒我们,作为动物饲养人,尤其是饲养危险动物的人,必须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同时,也应当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和住宅权,避免擅自侵入他人场所,否则可能因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0 阅读:37
孤月残星意冷

孤月残星意冷

孤月残星意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