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想找份工作陪读孩子,决定找个稳定的住处长租一套房。中介介绍,她租了套87平的房,租期15年,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女子觉得房子破旧没关系,重新装修就焕然一新了,关键是便宜月租才888.88元/月。装完入住后,因老人生病她要回老家照顾,便找了个短租房客,以5000元/月租赁,租期9个月。没想到房客住了3月后,被房东停电停水,要求搬离。说女子违约欺诈!真相让女子愤怒不已! 说起这段糟心的租房经历,夏女士的声音里满是委屈和不解。 2024年12月,她的孩子来杭州读书,她放心不下就来这边找了份工作,想陪读,也能给孩子个固定的落脚处和安稳舒适的学习环境。 经中介牵线,她相中了一套87平米的房源,房东给出的条件很诱人:租期15年,一次性付16万租金,不用交押金。算下来每个月租金才888.88元。 一开始夏女士也犯嘀咕,这价格比周边行情低太多了。 但中介帮着算了笔账,一次性付清的优惠加上后续装修、物业费等开销,其实也在合理范围内。 想着能给孩子一个15年不变的小窝,她没多犹豫,当场签了合同,租期从2024年底-2039年底。 拿到房子时,夏女士傻了眼:墙壁霉斑连片,好些地方都烂了,屋里的桌椅也脱了皮,根本没法住人。 她咬咬牙,自己掏钱把房子彻底翻新了一遍,立马破屋变得整洁亮堂,她心里也踏实了。 2025年初,老家的老人突然生病,夏女士不得不回去照料。看着刚装修好的房子空着可惜,她琢磨着不如转租出去,既减轻点负担,也能让房子有人照看。 通过中介,她找到了短租租客,每月收5000块租金,租期3月10-12月10日。 本以为是个两全其美的办法,没想到6月的一天,租客突然打来电话说,门上贴了《腾退通知》,房东要赶人。 夏女士急匆匆赶回杭州,才发现事情已经闹大了:房东没跟她打一声招呼,就给房子断了水、断了电,甚至换了门锁,租客没法住,只能退租。 她又气又急,当场报了警,可警察来了也只能调解,没能解决根本问题。 劝退”通知中提到,因夏女士与房东存在经济纠纷,并有违约欺诈行为,要求承租人在6月26日前搬离。 夏女士翻出合同,指着条款反驳:你看这写得明明白白,允许我自行转租,不用房东同意,转租的钱也归我。这哪来的欺诈? 可了解到房东的真实意图,夏女士简直气爆了原来她是想卖房,找茬故意逼自己解约,根本不是转租这码事。 更气人的是,她还不想退她租房的钱,说等卖了房再退。 合同里明明还写着,要是房子卖了,房东得提前一个月通知她,她有优先购买权;就算卖给别人,她的租赁合同照样有效。 我又没做错什么,凭什么让我搬? 如今,夏女士前期花的装修费打了水漂,转租的收益没了着落,连自己的居住权都成了问题。 她算了笔账,剩下的租金加上装修损失,房东得赔17万,要么就保障她的居住权。 她试着找房东协商,可对方要么拒接电话,要么说在医院匆匆挂掉,发短信也没回音。 好不容易谈了一次,房东只愿意退15.5万,还差1万5的缺口。这不是欺负人吗?夏女士越想越窝火。 眼下,夏女士还在跟房东僵持着。她手里攥着那份签了字的合同,心里既委屈:房东看房屋装修好了就反悔想卖,不顾以前的合同,这不是欺负人吗? 夏女士说:要是实在谈不拢,我只能走法律途径,总得讨个公道。 原本想给孩子安个家,没料到一场长租反而惹来了一堆麻烦,好好的合同,难道就成了一张废纸? 《民法典》第716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夏女士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上明确允许她自行转租且无需房东同意,转租收益归她所有。 这意味着双方在合同中已经对转租事宜达成了特别约定,夏女士的转租行为是符合合同约定的。所以房东不能以未经协商转租为由主张夏女士违约。 《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房东未与夏女士协商且未通过合法途径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强行腾退房屋,对房屋断水断电并更换门锁,导致夏女士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属于违约行为。 房东的这种行为存在过错,给夏女士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房东强行腾退房屋的行为构成违约,夏女士有权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她要求房东按照合同退还剩余租金并赔偿损失共计17万元,或者继续保障其居住权,这两种诉求都是基于房东违约行为而提出的合理救济方式。 要么房东选择退还剩余租金并赔偿损失,要么选择继续保障夏女士居住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夏女士的两种诉求都是合理的,房东只能二选一! 对此您怎么看?
浙江杭州,女子想找份工作陪读孩子,决定找个稳定的住处长租一套房。中介介绍,她租了
小栗子看法
2025-09-23 07: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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