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腾冲,9岁女孩在自家商铺门口玩耍时,被一名成年男子侵犯,怎料,家属报警后,警

律安说法 2025-09-20 18:25:13

云南腾冲,9岁女孩在自家商铺门口玩耍时,被一名成年男子侵犯,怎料,家属报警后,警方以行政拘留该男子15日结案。女孩家长难以释怀,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介入后,男子最终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据悉,2024年,9岁的女孩小花(化名)在自家商铺门口玩耍时,被成年男子杨某某侵犯。 事后,小花将此事告诉给父母。小花的父母气不打一处来,当即便报了警。 报警后,警方很快找到杨某某,不过以行政案件立案,而后以对杨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结案。 《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小花的父母认为应该追究杨某某的刑事责任,与警方理论未果后,向检察院申请了立案监督。 检察院介入后发现警方之所以只对杨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是因为杨某某零口供拒不认罪、调取的监控不全面无法还原当时的情况、小花也不愿意开口,小花的家长也希望能避免给小花带来二次伤害。 《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应当着重审查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被害人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陈述的自愿性、完整性,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低龄未成年人对被侵害细节前后陈述存在不一致的,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综合判断其陈述的主要事实是否客观、真实。 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可见,小花的陈述是还原案件的关键,而为了让小花打开心扉,同时破除家长的疑虑,检察院从正面引导、鼓励小花及其父母,并同步进行专业的心理疏导,最终让小花开口,说明了事情的经过。 此外,办案检察官还对案发地点监控视频进行细致入微地审查,发现了一个重要细节,即“小花在被侵犯后崩溃大哭,边哭边用手纸擦拭被侵犯的部位!” 看到这些证据后,经过检察院的分析,警方最终将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杨某某被逮捕时,起初还不肯承认自己的所作所为,辩称自己无罪。不过在检察院强有力的证据分析和充分释法说理面前,最终选择坦白、并认罪悔罪! 而最终,杨某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被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最后,检察院在本案中不仅体现出了办案的耐心、细心、真心,也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打击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决心! 值得点赞!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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