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和妻子分居后,和一女子发展为情人关系,在此期间,男子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让妻

静雅海雾隐帆闲 2025-09-14 00:42:02

男子和妻子分居后,和一女子发展为情人关系,在此期间,男子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让妻子签了放弃声明,把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之后他留下遗嘱,把房子留给情人。男子去世后,女子将男人妻子告上法庭,说她也出资了6万元,要求男人妻子协助自己,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欧先生和陈女士曾经也是一对令人羡慕的夫妻,他们结婚多年,生儿育女,一家人的日子也算平淡而幸福。 可1996年,欧先生和陈女士的感情出现了裂痕,两人大吵一架后,欧先生从家里搬了出去,开始和陈女士分居生活。但因为种种原因,两人并未离婚。 独居的欧先生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认识了雷女士,两人一见钟情,相识不久,就确定了恋爱关系,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006年,欧先生从所在单位购置了一套房产,购房款和装修款都是他出的。 他不想让这套房子跟妻子陈女士扯上关系,就跟陈女士说他们单位有一个规定:要求配偶放弃房屋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登记。 陈女士虽然心里有些不是滋味,但考虑到孩子,最终还是配合欧先生写了一份放弃房屋所有权的声明。 从那以后,这套房子就由欧先生和雷女士一起居住使用。 但是欧先生心里一直有个担忧,他担心自己如果突然哪一天去世,自己跟雷女士又没登记结婚,万一雷女士无家可归可怎么办? 为了让雷女士安心,他写了一份遗嘱,里面写明:等他去世后,这套房子归雷女士所有,跟妻子和女儿们没有任何关系。 没想到一语成谶,多年后,欧先生猝然离世。 处理完他的身后事,雷女士拿着遗嘱,找到陈女士,说当初买这套房子时,她也出资了6万元,并且欧先生已经留下遗嘱,把房子留给了自己,她希望陈女士协助自己,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陈女士火冒三丈,她觉得雷女士简直就是不要脸,自己和欧先生才是合法夫妻,虽然两人分居生活,但是并未离婚。 当初写下那份放弃声明,也是因为丈夫隐瞒了真相,雷女士作为他们婚姻的第三者,凭什么来争这套房子。 双方互不相让,雷女士认为既然欧先生留下遗嘱,把这套房子留给了自己,那房子应当归自己所有。 于是,她一纸诉状,将陈女士告上了法庭。 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呢?这套房子应当归谁所有? 欧先生和陈女士虽然从1996年就开始分居,但是由于两人并未去办理离婚手续,从法律上来说,他们仍然属于夫妻关系。 欧先生和雷女士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的行为。 虽然欧先生和雷女士在一起生活多年,但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欧先生是否可以将房子遗赠给雷女士?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如果欧先生处分的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并且他和雷女士的行为没有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赠与是有效的。 可欧先生购买这套房子时,并未跟陈女士离婚,他所处分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虽然陈女士写了放弃房屋所有权的声明,但是这份声明是在受到欺骗的情况下写的,那么该声明可以申请撤销。 陈女士作为欧先生的合法配偶,对这套房屋仍然享有一定的权益。 欧先生将房子遗赠给第三者,这种行为侵犯了陈女士作为妻子,依法享有的财产继承权。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虽然将房子留给雷女士,是欧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这份遗嘱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是无效的。 最终,法院驳回了雷女士的诉求。 雷女士和欧先生在一起多年,付出多年,因两人之间属于非法同居,最终雷女士竹篮打水一场空,什么都没有得到。 如果当初欧先生先跟陈女士办好离婚手续,再跟雷女士在一起,那么结局自然就不同了。 信源:澎湃新闻客户端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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