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女孩和室友们在某景点一起合影留念,之后将照片发到了网上,谁知竟被人恶

雷雷说趣 2025-09-07 23:47:40

广东广州,一女孩和室友们在某景点一起合影留念,之后将照片发到了网上,谁知竟被人恶意盗用,还配文“10万彩礼选女友,你会选哪个?”之后有人人肉到了女孩及室友的社交账号,纷纷留言是不是真的只要10万元彩礼,这样的行为搞得女孩和室友们生活大乱,就连女孩和室友的家人们以及朋友都对她们指指点点。无奈之下,女孩和室友们决定走上维权之路。 据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9月5日报道,前年10月份,一位33万粉丝的博主将一张多名女性的合照发到了网上,还配上了“彩礼都是10万,你会选哪一个做女朋友?” 之后,这张合照被大肆浏览转发,甚至有人还找到了其中一位女性小婷的社交账号,并私信是不是真的10万元就能娶回家? 小婷这才知道,自己和室友们的照片被人盗了,而且还配上了那样的文字。由于传播的迅捷和广泛,小婷的朋友、同事、家人都看到了,可即便小婷多次解释,但仍被指责了。 为了解决此事,小婷等人找到了这位博主的账号,发现这位博主不仅盗用了小婷等人的合照,还有不少女性合照被盗用,也配上了一些类似的文字,目的是为了引流带货。 不过,小婷等人也管不了那么多了,她们希望尽快解决此事,让博主删除图片和内容,停止造谣。 可这位博主压根就不搭理小婷等人,甚至还变本加厉,给她们编上各种称号,虚构了年龄和职业,甚至开了粉丝群,专门讨论女孩们“相亲”的话题。 小婷和室友们也进群了,想要澄清一切,但直接被博主拉黑了。 忍无可忍之下,小婷等人起诉了互联网平台,要来了侵权者卢某的身份信息。去年3月份,小婷等人正式起诉了卢某,要求其删除照片,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可卢某却一直回避,甚至不接受法院的传票。法院对此也十分气愤,最终采用了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也就是说,公告送达不是随便用的,是在穷尽一切送达手段都无法送达时,才会采用公告送达,这也反映出卢某有多赖。 法院会怎么判?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小婷等人因为卢某的造谣行为,导致被亲友指责,导致小婷等人的名声在同事之间一落千丈,该行为的确造成了小婷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了名誉侵权。 其次,《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用于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等,在必要且合理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的;(二)用于新闻报道;(三)国家机关在依法履职时,且在必要范围内;(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 具体到本案,卢某盗用小婷等人公开的照片,并配上只要10万元彩礼就能娶回家的文字,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给自己的账号引流,然后去带货,该行为并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的任何一项条件。 因此,卢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小婷等人的肖像权。 综上,小婷等人有权要求卢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卢某应当赔偿小婷等人1.2万元,并赔礼道歉。 对此,有不少网友认为,造谣的成本也太低了吧,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 其实,民事赔偿只是维权的行为之一,对于卢某这种盗图造谣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是刑法。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等。 不过,诽谤罪是亲告罪。即需要受害者自行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只有当该行为已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会转为公诉案件。 按照规定,通过诽谤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就卢某的社交账号中的内容来看,其已经诽谤了多名女性,而卢某的粉丝数已经达到了33万,这说明对社会已经造成了恶劣影响。 因此,卢某应当承担诽谤他人所带来的惩罚措施,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后,造谣一张嘴,维权跑断腿,受害人为了维权,不仅花费了大量时间,还花费了金钱和精力,所以坚决不能让造谣者逍遥法外,谁敢造谣扰乱秩序,就应当受到严厉的处罚。同时,希望平台也要严厉查处这类账号,还网络一个清净。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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