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女子与丈夫离婚后因孩子抚养权问题一直矛盾不断,女子找来闺蜜出谋划策,谁知丈夫竟对女子闺蜜记恨在心,其持刀捅刺在闺蜜胸口。闺蜜为了活命,在小区内绕了一大圈再次躲到女子家中,而女子不得不跪下乞求丈夫不要行凶。后经鉴定,女子闺蜜的伤情达到了重伤二级。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据悉,在去年9月份,吴女士与丈夫李某因感情不和而闹离婚。由于一双儿女的抚养权问题,二人最终选择了诉讼离婚。 法院结合夫妻双方的经济情况,是否能陪伴孩子等问题,判决将女儿交由吴女士抚养,儿子交由李某抚养。 可是李某不愿意,他认为儿女都跟自己姓,都是自己的种,吴女士只是个生产机器,不配享有儿女的抚养权,于是他开始频繁找吴女士麻烦。 今年1月15日晚上,吴女士的闺蜜小李以及其他几位朋友来到吴女士家聚餐,吴女士打算次日将女儿先送回老家,然后过几天自己再回去。 谁知当晚李某突然出现,以索要儿子的衣服为由,让吴女士开了门。可吴女士把门打开后,李某就想要抢走女儿。 吴女士和小李等人拼命阻拦,李某见目的无法达成,于是扬言要弄死吴女士。吴女士担心李某对自己不利,便报了警。 后经警方调解,吴女士同意次日让李某亲自送女儿上火车,之后不久,李某的父亲和儿子过来将李某带离了现场。 万万没想到,李某将父亲和儿子送回家后,再次折返吴女士家,而且还拿了一把西瓜刀在身上。 在吴女士打开门后,李某便直接提出要求吴女士让出女儿的抚养权,但遭到了拒绝。 李某没有停留,转身就离开了。可次日凌晨3点左右,李某再次来到吴女士家,并再次提出让吴女士放弃女儿的抚养权。 吴女士快被李某逼疯了,她表示自己坚决不会让的,因为李某在婚内对孩子们没有尽到父亲的职责。 谁曾想,李某竟突然下跪并承认了错误,之后便离开了现场。 然而1个小时后,李某再次来到吴女士家中,这次是小李开的门。可当她把门打开时,李某突然提着一把西瓜刀,捅刺进了小李的左胸口。 小李向后退了几步,刀子又被拔了出来,李某欲再次捅刺,但被小李给逃了。 吴女士见状,哭着拦住李某,让小李赶紧逃走并报警。可小李因慌忙逃走,忘记带上手机,而李某在后面一直追着。无奈之下,小李在小区内绕了一圈后,再次跑回了吴女士家中。 吴女士则立即将门关上,自己跪在门口等着李某。在见到李某拿着刀凶神恶煞的追来后,她立即哭着上前劝阻。 直到这时,李某才清醒了过来,他立即放下手中的刀,还打了120急救电话,而在屋内的小李此时已经报了警。 之后,警方在吴女士家门口将李某抓获。后经鉴定,小李胸口上的伤达到了重伤二级,且构成了10级伤残,所幸小李福大命大,没有被刺中要害部位,否则小命都难保。 警方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是李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李某是初犯、偶犯,行凶主要是因为家庭矛盾引起的,其主观恶性不大,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等行为,所以应当减轻处罚,且适用缓刑。 法院怎么判?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李某故意伤害小李,致其重伤,这显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且量刑应当在3~10年有期徒刑幅度内考虑。 但是李某在被吴女士规劝后,主动为小李叫了救护车,还在原地等待民警到来。 这说明李某有认罪认罚的态度,且态度良好,同时还存在自首行为。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由此可见,李某的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至于辩护人主张的宣告缓刑,法院认为李某在捅刺小李后,持刀追着小李在小区内绕了一圈,其主观恶性较大,而持刀在公共场所追杀人的情节极为严重。 因此,法院驳回了辩护人的缓刑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3年。 当然,这个判决结果并不是终点。 由于李某是被判了实刑,所以3年内是无法再继续抚养儿子的。此时吴女士作为母亲,其可以去要回儿子的抚养权。 但如果儿子已经年满8周岁了,需要听听儿子的意见,看他是愿意继续跟着李某,还是跟着吴女士。 反正李某这个罪名一下来,儿子和女儿的从政前途是没有任何希望了。 有人表示,从这点也能看得出,女的当初离婚是多么正确的选择,这种情绪不稳定的男的,早就应当远离,只是苦了孩子。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害人终害己!”新疆阿克苏,一女子因夫妻矛盾与丈夫离婚,离婚后夫妻双方各自抚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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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康
不要随便介入别人的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