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夫妻离婚后大女儿归男方抚养,小女儿归女方抚养,三年前男子因公离世获赔113万,赔偿款打到男子姐姐账户上,可姐姐只给了小侄女5万元。小女儿不服,可男子姐姐却说:你跟你妈生活,和我弟感情又不深,给你5万算不错了! 据极目新闻8月27日报道,刘某和赵某原本是夫妻,后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大女儿小红跟着爸爸刘某生活,小女儿小兰跟着妈妈赵某生活。 2022年3月份,家住湖南岳阳的刘某因工离世,家属拿到了113万元的赔偿金,这笔钱打到了刘某的姐姐刘某芳的银行账户上。 事后,刘某芳给了小兰5万元赔偿金,小兰觉得很不公平,她认为,自己和姐姐小红、爷爷、奶奶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应该和他们平分赔偿金。 小兰的姑姑刘某芳却认为,父母离婚后,小兰判给了妈妈,跟爸爸的感情并不深,理应少拿到一部分赔偿金,给她5万已经不少了。 为此,双方产生了分歧,小兰将姑姑刘某芳起诉了。 庭审时,刘某芳辩称,113万赔偿金已经分配完了。父母每人5万元,用于养老,给了大女儿小红8万元,小女儿小兰5万元,其他的钱用来偿还刘某生前债务。 此外,刘某芳还指出,赵某和刘某离婚后,尽管小兰的抚养权归了赵某,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小兰由爷爷奶奶抚养,赵某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冲着这一点,小兰也该少分一部分赔偿金。 那么,刘某芳的说法在法律面前能站得住脚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法律上,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遗产,而是对死者近亲属因死亡所遭受的未来收入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这里所指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受害人的近亲属。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条还规定,在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中,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权利人。 如果没有第一顺位人,才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第二顺位近亲属主张权利。 本案中,虽然小女儿小兰的抚养权归妈妈赵某,但她和爸爸之间的父女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改变,法律上,她仍是刘某近亲属,和爷爷、奶奶、姐姐一样,都是第一顺位权利人。 当然,关于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并非第一顺位权利人进行简单平均,司法机关在具体裁决时,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考虑: 1、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长期与死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会因其生活和经济联系更为紧密,在分配上会给予适当倾斜。 本案中,大女儿小红一直和爸爸刘某生活在一起,比起妹妹小兰,可以适当地多分一不分赔偿金。 2、经济依赖程度:依赖于死者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通常会获得较多份额。 本案中,刘某的父母已经上了年纪,失去了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刘某生前也一直和他们生活在一起,赔偿金的分配理应向他们倾斜。 3、生活状况:未成年人、年迈无劳动能力的父母等无生活来源或劳动能力较弱的近亲属,通常也会得到优先照顾。本案中,刘某出事时,小女儿小兰还未成年。 4、情感依赖关系:虽然情感伤害无法量化,但死者去世对近亲属精神方面的影响也会在酌定时有所体现。 本案中,大女儿一直和刘某生活在一起,小女儿小兰大部分时间是和妈妈生活在一起,也是司法机关裁定时考量的重要依据。 回到问题本身,庭审时,刘某芳所主张的“小兰因为父母离婚时判给了妈妈,就该少分一部分赔偿金。”这种说法,显然站不住脚。 至于小兰在父母离婚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跟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更不是少分赔偿金的法律依据。 接着,我们再来看刘某芳所说的“拿赔偿金偿还刘某生前账务”一事是否成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人去世后,其生前所欠的债务仍然需要偿还,但偿还的责任主体和范围不是由人来还,而是由其遗产来承担。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简单来说,“父债子偿”不是法定义务,而是“父债用父产来还”,如果遗产不够还清所有债务,除非继承人自愿,否则,没有义务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偿还超额部分。 本案中,已经明确的是,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补偿,不属于死者遗产,因此,不能用来偿还死者生前欠下的债务。 最后,刘某芳的说法被推翻,扣除刘某的丧葬费49740元、刘某工亡案件诉讼费5005元,在此基础上,按照15%的比例,给小兰分配剩余的死亡赔偿金,减去已经支付的5万元,判决被告再付小兰111288元。 对此,您怎么看?
“害人终害己!”新疆阿克苏,一女子因夫妻矛盾与丈夫离婚,离婚后夫妻双方各自抚养一
【9评论】【5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