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女子父母离婚后,她跟母亲生活,姐姐判给父亲。不想,父亲意外离世,赔偿了113万,这笔钱打进了姑姑的账户,可姑姑只给了她5万元,女子不服,作为女儿这不公平,姑姑却说:你跟你妈过,跟你爸没啥感情,给这些就不错了。女子把姑姑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的! 17岁的小兰,还没从失去父亲的悲痛中缓过劲来,又被姑姑的做法气得说不出话来。 父亲意外离世,一共赔偿了113万,这笔钱全打进了小兰姑姑的账户里。 小兰爸妈早就离婚了,她跟着妈妈过,姐姐小红跟着爸爸刘某。 安葬完父亲,姑姑只给小兰转了5万元钱,她又气又恼,我也是爸爸的女儿,凭啥就分这个数。 她多次找姑姑协商,爸爸赔偿金爷爷奶奶,还有她和姐姐都有份,再怎么算,分给她5万也不合理。 没想到姑姑张口闭口,小兰和妈妈过,和爸没有多少感情,分这些就不少了。 姑姑说这钱还得养活年迈的爷爷奶奶,小兰和妈妈生活,别老惦记这笔钱。 后来小兰才知道,这钱姑姑做主给分了,爷爷奶奶各拿5万,姐姐小红拿了8万,剩下的姑姑说全用来还爸爸生前欠的债了。 小兰心里不服气:就算我跟妈过,我也是我爸的女儿啊! 她妈陪着她找姑姑理论,没成想姑姑又翻旧账:当初你妈离婚后都不管你,还是我爸妈帮着带大的,你凭啥多要钱? 怎么也说不通,小兰只好把姑姑告到了法院。 《民法典》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小兰虽然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生活,但她仍然是父亲的婚生子女,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姐姐、爷爷奶奶一样,对父亲的死亡赔偿金享有分配权利。 《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由赔偿义务人支付给受害人近亲属的赔偿款项,并非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不属于遗产范畴。 这113万不是爸爸的遗产,是给家里人的补偿,爷爷奶奶、两个女儿都是第一顺位,都该有份。 其次,用这钱还债也不对,这钱是给活人过日子、安慰心里的,不能拿来抵爸爸生前的债。 至于姑姑说的感情不深,法官也考虑到小兰虽跟妈妈过,但父女关系没断。 不过确实长期没和爸爸一起生活,经济上也不怎么依赖爸爸。 而爷爷奶奶年纪大了,姐姐一直跟着爸爸过,互相照顾得多,分的时候可以适当多给点他们。 《民法典》第299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其死亡导致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受害人的近亲属对该笔死亡赔偿金共同享有所有权。 小兰、姐姐、爷爷奶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113万死亡赔偿金共同享有所有权,姑姑擅自分配是不合理的。 最后扣掉办丧事费用49740元、刘某工亡案件诉讼费5005元。 法院判定小兰能分剩下的15%,减去已经拿到的5万,还能再要回111288元。 小兰不是非要争多少钱,就是想确认,就算跟着妈妈过,自己也是爸爸的孩子,这份血缘,不能被5万块就糊弄过去。 这个案子让人心里不是滋味,但好在有个公正结果。 小兰爸妈离婚后她跟妈妈过,爸爸去世得的113万赔偿,全在姑姑手里。 姑姑只给她5万,还说她跟爸爸没感情、不该多要,甚至用这笔钱还了爸爸生前的债。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用来还债,是给近亲属的补偿。 小兰再怎么跟妈妈过,也是爸爸的女儿,和姐姐、爷爷奶奶一样,都是该分这笔钱的人。 法院也考虑了实际情况,爷爷奶奶年纪大、姐姐一直陪爸爸,就让他们多分点,最终判小兰能再拿11万多。 其实小兰争的不只是钱,是想确认自己作为女儿的身份。 至亲的离世已经是一辈子的遗憾,再因为钱撕破脸、闹上法庭,往后想起这段关系,只剩一地鸡毛,多不值得。 法官说得对,钱有数目,亲情没了就真没了,亲情面前,规则与尊重缺一不可。 唯有守住底线,才能让血缘真正成为温暖的纽带,而非争执的导火索。 对于姑姑的做法,你怎么看呢? #秋日生活打卡季#
湖南,男子中风,又不幸患癌,妻子见日子没盼头,抛夫弃子去外面独自快活,丈夫头七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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