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白银,女子在小区遛狗,走到排水沟时,发现一个老人连带轮椅栽进了沟里,女子想也没想,跳下去救人,可她劲儿不够大,就大声呼救,想让别人搭把手,这时老人儿子带着另外2人闻声赶来,协助她把老人拽了上来,谁知上来后,3人竟诬陷是女子的狗把老人撞进沟里的,女子有口难辩,只好报警,结果老人儿子竟当着警察面说出那句经典台词:不是你撞的,你扶什么? 8月5号,封面新闻报道,2个月前,周女士因为好心救了一位栽进沟渠的轮椅老人,结果被老人的儿子和两个“热心人”诬陷是她的狗撞的。 为了自证清白,她四处奔波,身体累垮了,钱也花光了,最后只换来一封阴阳怪气的道歉信。 那天下午,周女士像往常一样牵着自家的小狗在小区里遛弯。 走到小区东边的排水沟附近时,她突然听到“扑通”一声,扭头一看,一位坐电动轮椅的老大爷不知怎么栽进了沟里,轮椅翻倒,老人半个身子泡在水里,挣扎着喊救命。 周女士当时也没多想,赶紧把狗绳一松,跳下去想把老人拉上来。只可惜,她力气太小,就一边扶老人,一边大声呼救。 很快,3个路过的人围了过来,其中两人帮忙把老人抬上了岸,另一人则帮忙扶轮椅。 老人脱险后,周女士刚松了口气,没想到其中一个人突然指着她的小狗说:就是你这狗撞的!不然老人好好的怎么会掉下去? 周女士一听就懵了,说我的狗一直拴着绳,离老人还有2米远,怎么可能撞到? 可那3个人像是商量好了似的,异口同声咬定是狗撞的,还嚷嚷着要她赔钱。 后来周女士发现,其中一个“热心人”竟然是老人的亲儿子。 事后,老人儿子坚持要周女士负责,还威胁说如果不赔钱,就报警告她肇事逃逸。 周女士当场就报了警。 可警察来了之后,老人儿子依然嘴硬,还说出一句经典台词: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现在谁随便扶老人? 这话一出口,周女士气得浑身发抖,说救人还救出错来了? 后来的2个月,周女士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可谓是跑断了腿。 她找物业调监控、找目击证人作证、甚至自费请了律师,花了不少精力和钱。 更糟糕的是,因为长期焦虑,她暴瘦了22斤,还查出了高血压和心律不齐,晚上睡不着觉,白天没精神。 周女士一想到自己的遭遇就直掉眼泪,说自己救人的时候没想过要感谢,可也没想到会落得这个下场。 等她终于找到证据,可以证明不是她的狗撞到老人的时候,老人一家这才作罢,但周女士因为这件事受尽委屈,她就要求老人一家给她写一封道歉信。 哪成想,后来她确实收到信了,却是一封阴阳她的信,丝毫看不出歉意。 信上开头写着“周女士苦苦哀求我们原谅”,中间全是指责她“态度不好”,直到最后才勉强写了一句“后期家父一切后果与周女士无关”。 这哪是道歉?分明是羞辱!周女士拿着信,手直哆嗦。 有人说,法律明明写着‘谁主张谁举证’,为啥好人要自证? 周女士的遭遇,让不少人想起了多年前那个经典的“扶老人被讹”案。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民事纠纷里“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老人一家说周女士的狗撞了人,就该由他们拿出证据,而不是让周女士自证清白。 可现实里,像周女士这样的好心人往往要承受巨大的压力。监控不是哪儿都有,证人也不是每次都能找到,可讹人的人一张嘴就能颠倒黑白。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周女士的遭遇?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人及家属主张“周女士的狗撞倒老人”,需依据该条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老人一方需证明周女士存在过错,如狗未拴绳、冲撞轮椅,且该过错与老人栽倒存在因果关系。 然而,证据可以表明周女士的狗全程未接触老人,老人一方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老人一方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强行索赔,已构成对周女士名誉权和财产权的侵害,周女士可依据该条反诉其承担侵权责任,如赔偿精神损失、误工费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人虚构“狗撞人”的事实,并通过言语传播,如对警察的陈述,导致周女士社会评价降低,符合“公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构成要件。 如果老人一方以“周女士肇事逃逸”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意图使其受到治安处罚,则可能构成“诬告陷害”。 对于周女士的遭遇,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猫眼学法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甘肃白银,女子在小区遛狗,走到排水沟时,发现一个老人连带轮椅栽进了沟里,女子想也
秋雨愁煞人
2025-08-06 16: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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