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置换了一个16000多的金手镯,店员当时承诺是实心的,可后来镯子突然断了,女子这才发现里面是空心的。她觉得对方欺骗了自己,找到店家要求退一赔三,可店家却说经手的店员和经理都离职了,退不了,女子作出让步,让对方全额退款就行,可对方还是不同意。女子跑了4次,对方每次都说打电话问领导,可就是不处理问题。女子找来调解员,对方表示可以退款,可这回女子和丈夫不同意了,结局意外。 据重庆城市TV大城小事报道,多年前,姚女士拿自己11600多的铂金手镯,去金店换了一个金手镯。 当时她跟店员说,自己想要实心的,这样戴着踏实。 店员根据她的要求,做了推荐,姚女士最后选了一款金手镯,还补了4500元的差价。 买好手镯后,姚女士不放心,还特意问了店员,自己这款金手镯是实心的吗? 店员承诺:你这款就是实心的,你放心戴! 姚女士这才放心下来,此后的几年,她也从来没有怀疑过金手镯有问题。 直到2025年7月,这个金手镯突然断了,姚女士这才发现:这手镯里面竟然是空心的! 她这才反应过来,自己被店员给忽悠了。 姚女士越想越气,觉得店家这种行为就是欺诈,她找了过去,要求店家退一赔三。 可店家却说当年经手的店员和经理都辞职了,他们做不到退一赔三。 姚女士想着这么多年过去了,她可以做出让步,那就是要求对方全额退款,可对方还是没同意。 姚女士去了4次,有一次她在店里待了一天,对方都没给处理。 她越想越气,带着调解员再次来到店里讨说法:我当时明确说要实心的,你们给我换了个空心的,这不是坑人吗! 店员却不慌不忙:“不好意思,我要打个电话,问一下我们领导来了没?” 姚女士一听,火冒三丈:又打电话问,我上次来4次了,你还是这个样子,好气愤。 店员却表示:你们在这待一天都可以,没关系。 姚女士气得直跺脚:什么叫待一天都可以?我上次来,也是待了一整天,你们处理问题了吗? 调解员了解到当年经手的店员和经理都辞职了,她问姚女士有没有什么证据,证明当时她要买的就是实心的。 姚女士说自己有语音,她拿出手机,播放了一段录音,录音里,一个女子的声音清晰地说:“你那个是实心的,你放心嘛。” 姚女士觉得对方就是在欺骗人,可店员却说:欺骗哪个吗?我又没欺骗你。 姚女士急了:没欺骗我,买的时候说是实心的,这下变成空心的,还没欺骗,要哪个才算欺骗? 店员解释姚女士的诉求是要求他们退一赔三,或者补贴黄金给她,他们做不到,不说了。 姚女士很委屈:最开始自己确实提出退一赔三,可对方不愿意,后来自己做出了让步,说全额退款就行,可对方还是不愿意。 这个手镯总价值16000多,结果搞了个空心的,他们真的是会赚钱的很。 见姚女士情绪激动,店员表示等她情绪冷静后,他们可以私下沟通。 姚女士答应了对方的要求,跟对方进去沟通。 10分钟后,姚女士的丈夫出来,告诉调解员:她现在又来忽悠我们,说现在可以全额退款,我们当时来找他们处理的时候,她不承认全额退款。 当时买的时候,金价是450多一克,现在的金价已经是800多,快900一克了,按照她的逻辑来说,现在全额退款给我们,我们还要损失钱,还要倒赚我们一半的钱,还把我们的黄金拿走。 姚女士也坚定地表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退一赔三,只能走法律程序了。 最终,姚女士和丈夫决定把店家告上法庭,要求店家承担责任。 姚女士作为消费者,到店家置换首饰时,明确给店员说自己要买实心的金手镯,店员也做出了承诺。 可多年后,金手镯断了,姚女士这才发现对方交付给自己的,竟然是一个空心手镯,她要求店家给个说法,也情有可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如金店员工明知金手镯是空心的,为了促成这笔生意,故意隐瞒姚女士,说这个金手镯是实心的,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消法第55条的欺诈行为。 店员销售承诺属于职务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经手的店员和经理已经离职,但是姚女士依然可以要求店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法院认定店家构成故意欺诈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撤销双方的交易,退回16000余元货款,并主张三倍赔偿48000多。 但是如果店员不存在欺骗意图,只是误将空心手镯当作了实心手镯推荐,那么消费者可以主张退货或者赔偿,但是无法适用“退一赔三”。 关注@律觀法说 ,从法律角度看世界,感受不一样的人情冷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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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满贯
你妹,管它实心空心,只要重量不差,哪有什么多纠葛!文章又不说明白!难道又是AI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