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男子为儿子结婚,存入银行35万,谁知刚存进去,就被银行全部划走,男子用钱时才发现,账户里1分钱没有,男子急忙询问,这才知道,10几年前,男子曾经为朋友做担保,借了银行20万元,可朋友逾期,至今未给银行归还,男子作为担保人,银行扣走他35万,男子认为,银行违法,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银行返还9万,并赔偿他35万元定期利息,法院这样判了!
2025年7月29日,据荔枝新闻报道,一男子在银行存款35万,被银行擅自扣走,男子一气之下,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康某省吃俭用,好不容易攒了35万,他立刻存到了银行,这是他给儿子准备的结婚钱。
想起来儿子,他心里发酸,自己常年在外工作,儿子从小到大,没有得到他的陪伴。
可是,抱起儿子就搬不了砖,搬砖挣钱就没时间陪伴。
尽管如此,儿子还是一天天的长大,带回来了女友,双方满意,立刻着手筹备婚礼。
康某兴冲冲来到银行,打算把35万全部取出来,虽然家里并不富裕,可该走的礼节,康某一定要让亲家满意。
他来到银行,将银行卡递了进去,他告诉柜员,儿子结婚,需要全部取成现金。
谁知柜员一查,告诉他银行账户余额为0,也就是说,他的卡上1分钱都没有!
康某愣住: 这不可能,我在账户里专门存了35万,就是为了给儿子结婚时用。
经过一番查询才知,康某存到银行里的35万,全部被银行扣走,只因多年以前,康某曾经做过一件糟心之事。
原来,康某有一位朋友赵某,俩人关系相当不错。
2013年的时候,赵某要去银行借钱,请求康某帮他做担保人。
康某不知担保人责任重大,只以为是给朋友帮忙借钱,出于朋友情谊,康某自然立刻答应。
于是赵某带康某来到银行,赵某向银行借了20万元,康某在担保人处签下了名字,为他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那时候的康某,并没有法律意识,他不知道为别的担保借钱,意味着自己负有连带责任。
一旦借款人还不起钱,担保人就要替他还钱。
赵某借钱之后,到了期限,他逾期未还,银行为了收回欠款,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银行不但告了赵某,康某作为连带保证人也被银行一起告了,法院判决,要赵某康某向银行还钱。
可是赵某早把钱花完,也没财产,康某也没有钱,法院执行不下去,此事暂时被搁置了下来。
2024年的时候,康某到银行存了35万,银行正愁要不回钱,一看康某卡上来钱,立刻就扣走了他35万元。
康某听到银行的解释,立刻气的捶胸顿足,他这才知道,帮人担保,有这么大的风险。
康某悔恨交加,要知如此,打死也不会帮赵某担保借钱。
可是赵某借钱不还,他早就跑的不见人影,康某也找不到他,既然他已经签字担保,必须为此承担责任。
康某气的跺脚,可悔之晚矣,只有自认倒霉,谁让自己当年不知利害关系。
可康某转念一想,越想越觉得不对,赵某只借了20万元,银行凭啥要扣走自己35万?
再说,银行扣钱,为啥不通知自己,自己把钱存到银行,就和银行建立了存款合同关系。
银行对于储户的存款,负有保证储蓄安全的义务。
更何况银行当年已经将赵某康某告到法院,即便要扣款,也得经过司法执行的程序。
康某认为,银行擅自超额扣划走自己35万,属于违法,康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到了法院,要求银行退还超额扣走的9万余元,并赔偿他35万元定期利息。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康某认为,银行越过司法程序,擅自超额扣走他账户上的35万,是违法行为,应将多扣的9万多元和35万定期利息返还自己。
银行虽享有对康某的债权,但无权直接扣划债务人存款,必须通过法院执行程序。
本案中,银行未经法院执行,擅自扣划康某35万元存款,属于“以私力救济方式侵害债务人财产权”,违反法定程序。
银行的行为侵害了康某对存款的占 有使用、收益权,应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
2、银行辩称,2013年赵某借款20万元,到期不还,康某作为连带保证人,有还款义务。
《民法典》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康某为赵某的2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赵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有权要求康某承担保证责任。
3、法院认为,康某在银行存款35万,银行有保证储户资金安全义务。
康某虽为赵某借20万元的保证人,但其责任范围以保证合同约定为限。
也就是说,康某仅需对20万元本金及利息等债务承担责任,而非无限制清偿。
该银行扣款,已经超过了赵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越过了司法执行程序,其扣款行为违背了法律。
法院判决,银行退还超额扣走的9万余元,并赔偿其35万到期利息30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