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儿就能防老吗?新疆,一老人有两个儿子,在老伴离世后将名下的房子卖了29万。为了颐养天年,在村委的见证下和两个儿子签了份养老协议,老人自愿分给两个儿子各10万,儿子轮流照顾老人。签完协议后老人很痛快给了钱,刚开始也相安无事,可没过久后大儿子就态度大变,将老人赶出了家门。多次沟通失败后老人直接起诉了大儿子,要求按照协议让大儿子退还10万元,并按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最后的判决让人意外。
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个赡养案的最后审理结果,结果让人意外,先来介绍下整个案件的情况。
苏某家住新疆尼勒克县,和老伴一起拉扯两个儿子长大成人,不幸是的大儿子因肢体上的残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幸运的是最后申请下来了低保,除了每月的补助400元,还有残疾补贴240元,勉强度日。
随着年纪越来越大,终于苏某的老伴也因病离世,强忍悲伤处理完爱人的后事后,为了自己以后的养老问题,苏某决定趁现在房子还值点钱,将名下的房子给卖了29万。
手里有了钱后,苏某再三考虑后终于下定决心,随后在村委的见证下和两个儿子签了份养老协议,主要内容就三点:
一、苏某自愿分给儿子每人10万,自己留9万元应急。
二、儿子需要给父亲准备套房子,两人轮流照顾,提供每天的一日三餐。
三、如果儿子在赡养期间的行为让苏某不满意,有权收回10万。
见各方都无异议,苏某和儿子在村委的见证下签了这份协议,刚开始都相安无事,两儿子给父亲找好房子后,就商量好了轮流照顾的时间。
大儿子身有残疾行动不便,在照顾一段时间后发现确实力不从心,随后就越来越不耐烦,最后甚至将父亲赶了出去。
苏某了解大儿子的情况,尝试多次和对方沟通但都不欢而散,最后一怒之下将大儿子给告了,要求按照协议退还10万,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每月一千的赡养费。
面对指控大儿子表示,这卖房款29万,按理说有一半属于母亲的,在母亲去世后应该作为遗产由父子三人平分,算下来这个所谓赠予的10万,有4万多是原本属于自己的遗产。
另外关于赡养问题,不是自己不孝顺,实在是自己都自顾不暇,每个月拿着640的低保和补助,哪里还有多余的钱来支付每个月1000元的费呢?
审理期间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证实大儿子因身体不便,确实在照顾老人方面有诸多不便。
在赡养父亲期间,大儿子也尽力保证了父亲的生活需求,更不存在打骂老人的行为,尽到了赡养义务。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何判定父亲苏某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苏某在主张赡养费时,要提供父母经济状况证明、子女收入情况等 ,赡养费的金额需综合父母实际需求、子女收入及当地消费水平确定。
苏某作为长辈,更是一个父亲,应该多体谅大儿子的生活不易,而不是张口就要每月1000元的赡养费。
此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苏某起诉大儿子不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要求返还10万并按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承担全部医疗费的50%。
审理过程中苏某没能提交大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证据,更没有提供相关医疗费票据,工作人员走访调查发现大儿子按照自身的能力,尽到了相应的赡养义务,这意味着苏某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判决结果: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父母虽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更是一项传统美德,但具体到本案,大儿子因自身情况,不能尽到全部的赡养义务,法律需给予支持。
最终审理后判决,驳回苏某的全部诉求。
要说养儿防老,那父母就是儿女天生的债权人,这种地位本就不是对等的,父母抚养子女本就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只是把它当个“生意”,深怕自己吃亏、斤斤计较,那最后吃亏就无法避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