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母亲花4680元给5岁的儿子报了42节课的篮球兴趣训练班,和训练班签了合同后就送儿子去上课了。结果刚上完第一天课,儿子就回来哭诉说教练太凶,除了练球别的活动都没有,不愿意继续上课了。拗不过儿子的母亲找到班里要求退钱,对方表示根据合约,提前退课要扣除30%的违约金。母亲不愿意了:你们没有提前给我说,这不是骗人吗?
据1818黄金眼7月22号报道,武女士对自己5岁的宝贝儿子疼爱有加,为了让孩子变得更强壮,也为了让他的暑假更有意义,武女士给孩子报了个篮球兴趣班,42节课费用4680元,双方也签了正式的合同。
还没等武女士高兴太久,刚上完一节课的儿子就哭着找妈妈,说这里太累太无聊,教练又太凶,任凭武女士怎么劝都不愿意再去上课了。
没办法的武女士只得找到兴趣班说明情况,对方也表示可以退款,只需要扣除掉相应的费用就行。
听到能退款的武女士十分开心,不过当听到对方的退款方案后瞬间变了脸!
对方称需要扣除已经上课的费用150元,篮球费200元,对于这些武女士表示是合理的,但对方还说要扣除30%的违约金,这下武女士表示坚决反对。
对方拿出了当时签订的合同,原来合同上确实标注了家长如无特殊理由退课,需要扣除30%的违约金,武女士的签名赫然其中!
武女士表示以为合同就是走个过程,没有细看里面的内容,而且对方也没有告知自己有关违约金的内容。
对方坚持按合同办事,现在是武女士主动退课,扣除30%的违约金自然是天经地义的。
随着谈判的破裂双方不欢而散,不甘心的武女士联系调解员,希望为自己讨个公道。
调解员表示要先了解情况,是不是孩子想故意偷懒才说太累不想去上课的。
对此武女士表示,之前就给儿子报了跆拳道,孩子的身体情况很好,学习态度也是很好的,这次对学习篮球这么抵触,完全就是教练态度恶劣,才引起了儿子的抵触的。
事后调解员又和篮球班多次沟通,最终负责人给出了2个方案:第一就是推迟上课,第二就是把课程转卖给其他人,这样损失相对较低。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如何判定武女士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武女士与训练班签了正式合同,上面有武女士的签名和篮球班的盖章,说明这份合同是有完全的法律效力的,武女士主动违约后,对方收取30%的违约金也是合情合理的。
二、如何判定篮球培训班的行为和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武女士表示对主动违约要收30%违约金完全不知情,否则也不会签的,如果这个情况属实,那么训练班确实没有尽到应尽的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篮球班明显存在过错。
每个父母都是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所以经常不顾孩子的意愿,给孩子报了众多班,完全不考虑孩子是否愿意。
如果武女士提前和儿子多沟通,询问对方是否对篮球有兴趣,或者在正式报班前花点钱上一节体验课,也许后面的纷争就可以避免了!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来评论区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