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一对情侣定下了结婚的日子,婚纱照也拍了、对戒买了、酒席都准备了。万事俱备,只等举办婚礼,两人却闹了分手,女方承诺返还男方3.09万。事后,男方又想起,送给女方的一部手机没算进去。而且自家为了筹备婚礼,买的烟酒、婚纱、拍婚纱照也没少花钱,这些女方应该承担一半的费用。女方不同意,男方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女方退回一枚对戒,男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结果大有不同!
7月21日九派新闻报道,陆先生和丁女士在婚礼前夕分手。
陆先生要求,丁女士除退还彩礼之外,还应承担因筹办婚礼,所花费的一半费用。
陆先生和丁女士相识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决定结婚。
双方商定了结婚的日子,陆先生这边开始筹备婚礼。
两人买了婚纱礼服,拍了婚纱照,还买了象征百年好合的对戒。
陆先生一家,把婚宴酒席都订好了,结婚用的烟酒糖茶,也全部买好。
可以说,这桩婚事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了。
两个年轻人,却因种种原因闹起了矛盾。
两人都年轻气盛,谁也不想先低头服软。
气头上不知谁先说了句:还没结婚就这样,这婚结着也没意思了。
另一方一听,这是打退场鼓呢?说不定早就有预谋,矛盾只是一个借口,所以就接话说:没意思,那就不结了!
就这样,两人你一句我一句的吵起来,女方认为男方不够成熟大度。
男方认为女方不懂事太矫情,两人就此分手。
双方家长,都在积极准备婚礼和嫁妆的事,突然婚事就么吹了。
家长各自劝自家的孩子,再多考虑考虑。
无奈孩子大了不由爷娘,一桩姻缘,就这样断了。
双方一商量,两家也没啥大矛盾,大家好聚好散,别伤了和气。
陆先生把两人恋爱期间,给丁女士转账的钱,买东西的各种花销,都算了一下,让丁女士返还3.09万元。
女方表示认可,双方还签了个协议,丁女士承诺,尽快返还3.09万元给陆先生。
本以为一对曾经相恋过,即将走进婚姻却分手的两人,在协商完这些事后,会一别两宽,从此陌路。
谁知,却偏偏又节外生枝。
事后,陆先生一核算,认为3.09万元,只是两人在恋爱期间,他给丁女士转账的金额。
自己为筹办婚礼,前前后后又花了将近6万块,这些钱没算进去。
举办婚礼是男女双方的事,订婚宴,准备了大量的烟酒糖茶,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况且,丁女士还专门买了婚纱,拍婚纱照也是女方选定的,价格不便宜。
还有为了缔结姻缘,两人还买了对戒,恋爱期间,他还送了丁女士一部手机,综合起来,大约将近6万块。
陆先生认为,既然婚礼是双方的事,婚事不成,这些费用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都算在自己头上不公平!
为了这事,陆先生又找到丁女士家里,要求他们返还58669.45元。
丁女士气炸:你要结婚娶媳妇,准备这些不是应该的吗?
又不是我们家聘女婿,凭啥让我们拿这些钱?
丁女士认为,对戒是前男友为结婚准备的,自己不应该留下,所以同意还给他。
至于婚纱照,前男友还让自家拿一半费用,这不合适。
再说男方筹备婚宴,是他们家准备待客用的,跟自家没关系。
陆先生又提出,丁女士的手机是他赠送的,也必须还回来。
至此,丁女士算是彻底看透了这桩婚姻的本质,庆幸自己没嫁过去。
这么斤斤计较的男人,如果真嫁过去,那才是没好日子过!
陆先生在女方家里没讨到好话,转头就把丁女士告上法庭。
却全然忘了两人曾经的好,认为拿了我的还回来,吃了我的吐出来,说好的好聚好散,却演变成了一场官司。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陆先生提出,丁女士应承担筹备婚礼花销的一半费用。
除了对戒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可以返还。
其他的费用,女方并没有因此获益,应归于消费支出,女方可以不用还。
一审判决,丁女士返还陆先生一枚对戒,驳回其他诉讼。
陆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1)》第5条:双方未登记结婚,符合返还彩礼的基本条件。
本案双方在筹备婚礼阶段分手,尚未共同生活,故彩礼应全额返还。
对戒,作为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属于彩礼范畴,女方应返还。 婚纱照、酒席、烟酒等费用,属于为共同举办婚礼的消费性支出。
女方及家庭未直接获益,根据司法实践,此类费用一般不认定为彩礼,无需返还。
婚纱若由男方单独购买,且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可视为赠与,若女方已实际使用无需返还。
恋爱期间赠送的手机,通常属于一般赠与,无需返还。
但若手机是在婚约阶段,为缔结婚姻,而赠送的大额财物,可被认定为彩礼的一部分,需返还。
本案中,手机若为日常增进感情的赠与,男方无权要求返还。
二审经过调解,丁女士同意再补偿陆先生5750元。
有人站队丁女士:幸亏及时止损,婚前给买了个手机,还要回去5000多,这么抠的男人没多大出息。
但也有人为陆先生鸣不平:婚纱、婚礼都是为了结婚准备的,既然一拍两散,女方承担一半没毛病!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