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一男子在公司食堂门口顺了两瓶洗手液,结果被公司扣了绩效工资,后又以严重

雷雷说趣 2025-07-21 10:15:01

广西玉林,一男子在公司食堂门口顺了两瓶洗手液,结果被公司扣了绩效工资,后又以严重违纪为由开除了。男子不服,认为公司滥用权利,可是当男子去起诉索要6万余元的赔偿金时,却遭遇了两连败。 7月20日,据海报新闻报道,男子林某在某投资集团当了4年的收费员。2024年6月,公司发现食堂门口的洗手液总是丢失,后来一查监控才发现是林某所为。 那林某拿走整瓶洗手液是为了干啥呢?原来,他拿洗手液是去洗自己的轿车的。 公司领导找林某谈了话,面对铁证如山,林某并未狡辩,当场把剩下的洗手液还了。 公司见林某有悔过之心,于是拿了一份《谈话笔录》,要求林某在上面签字。 “我怕签了字,公司马上开除我。”这是林某在事后说的话,他猜测公司这么做就是为了有理由开除。 可公司看林某不肯签字,就扣了林某7月份的绩效工资。之后再11月份,公司又让林某补签《谈话记录》和《录音》,但小林还是拒绝。 12月18日,公司失去了耐心,直接给林某发出了通知:“你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现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当天,公司就把林某请出了公司。 林某是越想越气,就两瓶洗手液,顶多值10元,可公司又是扣钱又是开除,实在太令人无语了。 因此,今年1月份,林某去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到公司上班。 有网友表示:这种公司还继续上什么班?直接走人啊,否则以后铁定给你穿小鞋。 还有网友表示:这全都是自己做的,你拿两瓶洗手液,别人看到也拿,那公司的财产不就被你们这些员工给侵占了吗?活该被开除。 1、林某擅自拿走洗手液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这两瓶洗手液虽然不贵,但也是公司的财产之一。公司放置洗手液是给全体员工使用,并非只给林某使用,所以林某拿走洗手液,就属于侵占了公司的财产。 不过,两瓶洗手液价值10元,而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需要3万元以上。 由此可见,林某的行为顶多算是一般违法。 2、公司开除林某是否合理?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公司主动与林某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必须得证明林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等。 林某只是偷拿了公司的洗手液两瓶,总价值10元,所以并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而林某的行为即便构成盗窃,只要没有达到刑事犯罪,也不能轻易开除。 不过仲裁委和法院均调查发现,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中明确写着:盗窃、侵占公司财物,无论金额大小,均属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 小林偷拿了公司价值不高的洗手液,但该行为仍属于侵占公司财物,完全符合开除的条件。 但光有员工手册还不够,还得看员工手册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做到了公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公司制定规章制度需要走民主程序,即召开职工大会讨论、让员工提意见,最后还得公示或者让员工签字确认,才算有效。 后经调查,员工手册的制定符合法律规定,且林某在入职时已经在员工手册上签了字。 法院认为,公司以林某侵占公司财产将其开除,并无不妥。 3、那公司即扣除林某绩效工资,又实施了开除措施,这算不算重复处罚? 法院认为,绩效工资是公司对员工工作表现的奖励,扣除绩效工资属于公司的管理措施之一,这与解除劳动合同是两类处罚方式,性质完全不同,所以并不冲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林某的全部诉请。 目前,林某已经提起上诉。 对此,您怎么看? 信息来源:海报新闻 2025年7月20日

0 阅读:95

评论列表

柏拉图金橘

柏拉图金橘

3
2025-07-21 10:53

位置香,刚好有理由把你的位置清出来,懂得都懂!

猜你喜欢

雷雷说趣

雷雷说趣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