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根本就没碰到她,凭啥说我是猥亵?”广东,一男子乘坐地铁时,由于人太多,他身上的包包不小心碰到了旁边的女子。没料到,对方却就此认定男子这是在猥亵,不但报了警,最后男子还被以强制猥亵罪判处了1年6个月。 据男子称,他的手当时一直举着,从未有过非法举动。 (信源:大河报) 事发当日,地铁门“哗”的一声开了,人潮疯一般地推着往里涌。 周先生被夹在中间,背包带勒得肩膀很疼,他下意识地抬了抬胳膊——这是每天挤早高峰养成的习惯,为的是防止手不小心碰到别人。 可谁都没想到,这趟再平常不过的通勤,竟然会变成一场噩梦。 车厢里挤得像沙丁鱼罐头似的,周先生随着地铁的晃动左右摇晃,背包偶尔会撞到旁边的人。 突然,身旁的一位女士猛地侧身,恼怒地说道:“你干什么?” 周先生愣了一下,才明白是自己的包碰到了对方。“对不起,对不起,人太多了没扶住。”他赶忙道歉,还特意把背包往自己这边拉了拉。 可女士不依不饶:“我看你就是故意的!”她执意要报警,任凭周先生如何解释“真的是意外”,对方都一口咬定他是在骚扰猥亵。 警察来了之后,周先生反复强调自己连手都没放下过,全程都举着,是身上的包可能不小心碰到了人。 但事情并没有像他预想的那样“说清楚就完了”,警方调查之后,案子还是到了法院。 周先生绞尽脑汁,尽可能搜集足够多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是无辜的。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周先生在地铁车厢内趁人多拥挤之时,用下体顶蹭被害人的臀部,属于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已经构成犯罪! 最终还是以强制猥亵罪,判了他一年六个月。 周先生不服气,提起上诉,把能找到的所有证据都递了上去。 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就连他的申诉也被驳回了。 对此,网友们议论纷纷,有人认为:“在地铁上出行,特别是早晚高峰,人挤人是非常正常的现象,偶尔有一些身体接触也无可厚非。如果这种无意的触碰都要被认定为猥亵的话,那男性同胞以后都不敢坐地铁了!” 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猥亵他人的行为。 如果周先生构成此罪,从该罪的构成要件来看,他至少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主观上,周先生有故意寻求性刺激,进而满足不良欲望的目的等。 2、客观上,周先生确实实施了猥亵等行为,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对他人身体敏感部位的不当接触,如抠摸、搂抱、亲吻等,这些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社交的身体接触范围,伤害了他人的性羞耻心。 但如果只是正常的、无意的身体触碰,就不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 此外,上述事实都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符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三个条件。 所以,定案证据需要形成完整的链条,如当时的监控录像、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周先生的供述等能够相互印证,不能仅凭被害人一方的陈述就定罪。 根据周先生透露的情况来看,的确,他的行为还达不到构罪的程度,甚至仅仅像是一场误会。 当然,这也只是他个人的说法,院方既然能够对周先生定罪,且两审认定的结果一致,其中必然存在着一些足以支撑定罪的证据链及相关情况。 总的来说,我们不能否认地铁里会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存在,但大部分人都是守法的公民。 可能在高峰时期,会有一些身体接触的情况发生,还是希望大家能够互相理解。 如果实在不行,尽量与异性保持适当的距离,避免接触引起误会也不失为一种好的办法。 对此,你又怎么看呢?
“我根本就没碰到她,凭啥说我是猥亵?”广东,一男子乘坐地铁时,由于人太多,他身上
亲姐姐的宿舍
2025-07-19 18: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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