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瓮安,一男子和朋友来到某养生会所按摩,期间,男子和女技师饮酒后嬉戏,不料却导致女技师手部骨折,受轻伤二级。 事后,女技师报警声称这是男子对自己进行猥亵,自己反抗所致。 然而,警方调查后却认为,该案件中的男子没有违法的事实。 女技师不服,又以此为由将男子告上法院索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在内等费用合计85000元,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女子秦某在起诉书中称,事发当日,男子兰某和另一男子来到养生会所2楼202房间,并点了秦某为他们提供洗脚按摩服务。 秦某到房间后,发现兰某正在和其他技师喝酒,在此期间,兰某要求秦某也喝一杯才能给他服务。 秦某难以推却,就喝了半杯。 随后,她便开始给兰某洗脚。 然而,这时兰某手脚却不安分起来。 按照秦某的说法,兰某当时把手伸向她的胸部等隐私部位,开始实施猥亵。 秦某反抗并言语制止兰某,表示自己从事的是正规行业,不提供这类服务。 兰某非但不听,反而变本加厉。 秦某无奈用手抵挡,却被兰某抓住胳膊用力拿捏。 等秦某挣脱后,只感觉手掌十分疼痛。 第二天,秦某在家人陪同下去医院拍CT,才发现左手4指手掌骨折。 考虑到事情严重,秦某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调查后认定该案没有违法事实,于是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 经鉴定,秦某手指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并且当地人社局对此作出了工伤认定。 秦某认为,由于兰某的侵权行为,自己身心受到损害,为维护权益,便将兰某诉至法院,索要包含医疗费、误工费等在内各项费用共计85000元。 对此,法院审核相关证据后,认为事实并非如秦某索赔说的那样: 根据警方的终止调查决定也能证实,事发当时,兰某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即秦某所说的猥亵并不存在! 秦某受伤的原因系双方在按摩过程中因饮酒嬉闹所致。 而且,秦某并非是次日在家人陪同下到医院就医的。 她是被兰某和养生会所员工送到当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经诊断其左手第4掌骨骨折,并做了相关手术。 显然,这么看来,毫无疑问,秦某在说谎。 或许是她在与兰某嬉闹中有肢体接触,误把这种情况当作身体侵犯。 亦或是想通过强调自己遭遇不法侵害,加重兰某的责任,从而更顺利地获取更多赔偿; 也可能是在事件发生后,出于对自身权益的过度维护,试图通过修改部分事实让索赔理由更充分。 但不管怎样,这种做法不可取,因为事实不容置疑!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秦某在为兰某提供按摩服务过程中,因双方饮酒后嬉闹导致秦某受伤住院,兰某有明显过错。 《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兰某应对秦某的受伤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但秦某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饮酒,并与按摩服务对象嬉闹,对自己的受伤结果也有一定过错。 《民法典》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秦某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兰某承担70%,秦某承担30%为宜。 在具体金额上,院方最终认定秦某的各项损失总计37252元,也就是说兰某需向秦某赔偿26076.4元(37252×70%)。 至于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对此,你又怎么看呢?(注:图片仅供示意)
广东河源,一40岁男子跟38岁女子,相亲第2天就领证结了婚,他给了媒人10万,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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