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女子因为摆摊问题和一对夫妻产生纠纷夫妻两人一个抓着女子的头发拖拽,一个

高翔涵谈谈社会 2025-07-17 18:53:57

湖南永州,女子因为摆摊问题和一对夫妻产生纠纷夫妻两人一个抓着女子的头发拖拽,一个拖拽女子的脚,女子没办法只能还手抓对方的头发。事后,三人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民警认定为互殴,对夫妻行政拘留10日,对女子行政拘留5日。女子不服,认为她是正当防卫,把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她的处罚,法院这样判!

7月17日,永州道县人民法院通报了一则案例,刘女士因摆摊和人发生纠纷,双方产生肢体冲突,到底是互殴还是正方防卫呢?

刘女士和李某夫妇原本都是公园摆摊的小商贩,因为商业竞争,双方之间产生了矛盾,彼此之间总是互相内耗。

为了化解矛盾,双方口头约定,以后都不能在涉事公园摆摊。

可谁知,2024年6月28日晚上,刘女士却在公园摆摊发宣传单,没有一点信誉可言。

这一幕正好被逛公园的李某丈夫发现,他没有惊动刘女士,而是回家叫上妻子李某,两人驾驶摩托车来到公园。

李某丈夫先冲到刘女士摊位前,一个大男人不顾脸面的和刘女士争吵起来。

李某随后赶到,直接冲过来推搡刘女士,试图让刘女士知难而退。

刘女士本就心虚,选择后退躲避,希望结束这场纠纷。

万万没想到,李某并没有就此罢手,反而伸手抓住刘女士的头发,继续推搡刘女士。

刘女士在后退过程中,也趁机抓紧李某的头发,两人扭打在一起。

看到这一幕,李某的丈夫并没有过来制止,反而帮助妻子拖拽刘女士的右脚,一直把刘女士拖拽到公园角落。

直到被路边的群众劝阻,三人这才停止了肢体冲突。

事后,刘女士主动报警求助,民警到来后,他们三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

既然都动手了,也都有受伤,民警认定这是互殴,对刘女士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对李某夫妇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李某夫妇动手打人了,对这份处罚结果没有异议。但刘女士却非常不服气,她认为自己完全是正当防卫,怎么就互殴了?

于是,刘女士把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此事,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一、因为是行政处罚案件,公安机关先行举证,证明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机关认为,刘女士和李某夫妇约定都不在公园摆摊,但刘女士率先违反约定,属于事先挑拨,存在过错。

双方为此产生争执,也都动手打人,还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属于故意殴打他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考虑到刘女士后动手,而且造成的伤害也比李某夫妇小,因此公安机关对刘女士处以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这已经是从轻处罚了。

二、刘女士对此并不认同,坚持认为她是正当防卫。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明确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

刘女士表示她并没有过错,虽然他们口头约定均不得在某公园摆摊,但这不是李某夫妇动手打人的理由,解决纠纷可以报警,也可以协商。

更何况,她是遭受到李某夫妇拽头发的行为后,这才进行反击,这是为了避免减轻自身受到伤害,属于正当防卫。

三、法院这样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口头约定不能在公园摆摊,这不是引发冲突伤害他人的正当理由,公安机关认定的事情起因,缺乏合理性。

冲突过程中,刘女士先是采取后退躲避行为,但没能躲避伤害的发生,随后她为了避免持续性攻击和威胁,这才进行反抗,属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而且,刘女士的反击也属于合理反应,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应该承担处罚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终审后,刘女士被拘留的处罚,只能申请国家赔偿,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信源:极目新闻 202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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