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捡漏了一套二手房,结果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男子意外得知隔壁发生过煤气爆炸,造成一死多伤的严重后果,他的这套房子墙壁都裂了。男子大怒,要求房主和中介退钱,双方交涉无果后,男子一纸诉状将两方起诉了。 王某省吃俭用多年,终于攒下了一笔钱。2021年3月,王某拿着存款,准备买一套二手房。 王某找了一家房产中介,在对方的介绍下,王某看中了东城区的一套房子。 王某看上的这套却比市场价便宜了不少,中介说,这个小区虽然老旧,但是地理位置不错,房子格局也好,价格还这么低,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 王某看完房后非常满意,在中介的牵线搭桥下见到了房主刘某。 很快,王某和房主刘某及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中介服务合同》,并按照约定向房主刘某付清了房款,又向中介付了14万余元的中介费。 然而,就在过户的时候,王某意外得知,2006年这套房子的隔壁出现过严重的煤气意外事故,当时楼上楼下几层楼都被炸穿了,好几个人受了伤,其中一个因伤势过重离世。 王某买的这套房子也受到了波及,墙壁出现了很宽的裂缝,现在看不出来是因为后续进行了修复。 王某认为,房子里发生过这么重大的事故,原房主刘某和中介不告诉他,就是故意隐瞒欺诈,于是王某要求刘某和中介赔偿。 但是,经过多次协商,三方始终没能达成一致,王某只好将原房主刘某及中介公司起诉了。 起诉期间,原房主刘某主动赔偿了王某40万元,于是王某撤销起诉,又单独起诉了中介公司,要求对方退回14万中介费,并支付相应利息。 一、王某和刘某及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上并没有对“凶宅”进行明确的定义,但从一般社会观念和交易习惯来看,房屋内发生过重大、恶性事故会影响房屋的价值和人们的心理接受程度。在交易过程中,这种影响属于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合同订立、履行等各个环节。在二手房交易中,卖方和中介有义务秉持诚信,向买方如实告知房屋的真实情况。 原房主刘某和中介公司未告知王某房子发生过重大事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房主刘某在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刻意隐瞒了隔壁发生事故且房屋墙壁曾裂缝并修复这一关键事实。 该事实对王某的购房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若王某事先知晓,极有可能不会选择购买此房或会压低价格。 刘某的这种隐瞒行为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形,因此刘某对王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在为王某提供服务时,同样未将这一重要信息如实告知王某,中介的这种行为属于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损害了王某的利益。 王某要求中介公司退回14万中介费并支付相应利息,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法院会怎么判? 庭审时,王某提出,中介长期盘踞在附近几个小区,对于该小区情况了如指掌,房子发生了这么大的事故,中介不可能不知道这件事,也不可能不知道事故的伤亡情况。 中介故意不告诉自己,违反了合同中的如实告知的义务,属于故意隐瞒,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应当退回自己全部中介费并支付相应利息。 对此,中介辩解称,事故是2006年发生的,他们的门店是2009年才成立的,自己店里也曾经想要了解事故的详细情况,奈何时间久远,并没有打探出具体的情况。 但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他们已经向王某说过房子发生过事故,合同里原房主刘某也告诉过王某,王某是知情的。 中介说,这套房子比小区里同户型的房子便宜了很多,应当视为王某已经知晓隔壁当年发生的事,也应当知道当年的事对房价的影响。 再说了,合同约定说的是房子里没有出过非正常死亡,当年死人的是隔壁,又不是王某买的这套房子。 而且,刘某已经赔偿了王某40万元,这40万就已经包含了中介费损失,现在房子已经过户了,他们对王某的服务也已经结束了,不应该退还中介费。 原房主刘某出庭作证,称他已经付了40万,和王某的纠纷已经在上一次的起诉中调解解决,王某起诉中介属于重复起诉。 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院认为,买房是人生大事,关于房屋的重大信息,必须如实告诉买主。 当年的事情虽然发生在隔壁,但是却和涉案房屋有紧密联系,买房者的心理和房子的价格等都会受当年事情的影响。 中介明知当年发生过重大事故,更应该仔细调查清楚,中介在未清楚当年出过人命的情况下,将房子卖给王某,属于履行合约存在瑕疵。 最终,法院判中介退回王某部分中介费4万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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