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带着女儿住酒店,洗完澡之后,她就用酒店的浴巾擦身体,结果浴巾里掉出一个

代码诗人 2025-07-12 07:46:40

重庆,女子带着女儿住酒店,洗完澡之后,她就用酒店的浴巾擦身体,结果浴巾里掉出一个用过的计生套,女子瞬间觉得很恶心,还担心自己会染上什么病,她要求酒店作保证,如果她一旦得病,酒店就得负责,工作人员却说:谁知道这个计生套,是不是她自己放进去的! 据重庆天天630,7月11日报道,丁女士和女儿住进酒店,她们挺累的,丁女士就想洗个澡,好好休息一下。 可她找衣服时,却发现没有拿毛巾,此时她也累了,也不想出去买毛巾了,她看到浴室的毛巾,洁白洁白的,叠得整整齐齐的,她觉得酒店里的毛巾,反正很多人都不用了,自己偶尔用一次也没关系。 如此一想,她就进去洗澡了,洗完澡之后,她便拿着浴室的浴巾擦拭身体。 结果这个时候,发生了一件令她非常恐慌的事情,她竟然看到一个用过的计生套掉了出来,她当时就感到非常恶心。她连忙穿上衣服,根本不顾身上还有水。 发生如此恶心的事情,丁女士想到,这个被人用过的计生套,放在浴巾里,她用浴巾擦了一部分的身体,她不知道上一个客人会不会有什么病,会不会通过这个套传染给她,想到这里,她就非常害怕。 她马上找来工作人员,要求他们给个态度,给出一个处理方法。 然而工作人员来了之后,他们没有第一时间告诉丁女士,他们要怎么负责任,而是质问丁女士,要她给出这个计生套就是从浴巾里掉出来的证据。 丁女士当时只和女儿在房间,房间里也没有监控,全凭丁女士说,这个计生套就是从浴巾里掉出来的,工作人员不信,双方在证据上面,谁都拿不出有利的证据,所以大家有了分歧,他们便吵了起来。 丁女士说,她带着女儿来住酒店,怎么可能带这样的东西进来,她怀疑这是上一个顾客用过的,然后工作人员没有更换,所以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 但酒店的负责人却说,这些毛巾,他们都是一客一换的,在制度上都是这么强调员工的,他们不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而且工作人员还提出质疑,说:“谁知道是不是她拿一个新的撕开,然后放进去,这都是有可能的,这么大一个东西,我不相信她看不到,谁能保证他们入住的这几分钟,谁做了什么事情!” 看到工作人员如此说法,丁女士的丈夫很生气,他说本来他要拿这个计生套去做检测的,结果工作人员早就处理掉了,现在就是口说无凭了。 但丁女士坚持要酒店负责,她不要赔偿,她就担心自己染上病,如果染上病,她要酒店负责。 为了保障,丁女士去医院检查了,并没有什么问题,但她担心病有什么潜伏期,她要求酒店给一个保证书,如果过几周,她检查没有问题,她就不追究,但是如果有问题,该店就要负责。 但是该店依然不愿意出保证书,他还反问,会不会是丁女士本身就有什么潜伏期,等出来之后,就找他们麻烦。 丁女士一看酒店根本不想为此事负责,无奈之下只好报了警。 发生这样的事情,丁女士该怎么办呢? 1、丁女士入住酒店,与该店构成合同关系,该店就应当履行提供干净日常用品的义务。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提供必要的毛巾,浴巾,这是酒店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果酒店确实没有对浴巾做到清洁或者更换,那么他们是有违约责任。 2、如果酒店确实没有更换浴巾,导致丁女士遭遇这样的事情,如果丁女士真的染病了,该店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他们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在丁女士并没有要赔偿,而是要一个保证,如果此事确实是酒店的问题,酒店是应当履行赔偿责任的。 3、如果该店确实没有更换毛巾,那么该店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该店存在的过错,给丁女士造成的所有的损害,该店都应当承担责任。 那么你觉得这个套,会是上一个客人留下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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