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名女子去玩漂流手机掉在河里,村民捞到后索要1500元才还手机。女子不同意,村民就将手机扔回了河里。女子跳下河捞手机,差点被冲走。事后,该村民被行拘7日。 据扬子晚报7月10报道,在玩漂流时不慎将手机掉落河道中,一名男村民捞出来以后要女子付1500元就把手机还给她。女子不想给钱,男村民直接把手机重新扔到了河里。 事发当时,张女士(化名)刚和家人朋友一起玩好漂流,张女士摸了一下口袋,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 可是明明在漂流前,她记得很清楚手机就是在口袋里的,那么只有一个可能,就是在漂流的过程中给掉到水里去了。 顿时张女士非常着急,这么长的漂流河道,小小的一个手机该去哪里寻找?好在边上的人告诉张女士,在漂流河附近有村民会专门下河捞手机。 经过一番寻找,张女士还真的在一个摊子上找到了自己的手机,摊主方某表示要1500块钱的辛苦费,才能把手机还给张女士。 张女士听到这个数额感到有点吃惊,原本方某花了时间和力气帮她捞到了手机,她也愿意出一部分的感谢费以示谢意,但是1500块钱真的太高了。 张女士不同意出这么多钱,她认为方某要的钱实在太多了,让她难以接受。但凡如果少一点钱,她也是愿意出的。 但是方某显然不愿意退让,在他的意识里,手机在他的手上,这机主到最后肯定会妥协,乖乖交钱拿手机。 但是方某没想到张女士居然死活不愿意交钱。她非但不交钱,还在那边多次数落方某要价高,这让方某感到不服气。 事情到这个地步,方某已经不愿意退一步了,张女士的同伴也围上来,双方争执之间,方某的情绪越来越激动。 只见方某先是大吼了几声,然后一扬手将张女士的手机人扔回了河里。顿时,手机在空中划出一条线,落在水中不见了踪影。 方某一边扔张女士的手机,一边还说,大不了自己一分钱不要,张女士有本事的话,自己下河去捞手机去吧! 张女士目瞪口呆地看着方某的所作所为,她没有想到自己不愿意出这么多钱,方某竟然真的会把她的手机重新扔到水里去。 眼看着手机重新落到了漂流河道里,张女士心急如焚,毕竟手机里有很多信息和资料,对自己来说还是很重要的。 于是,张女士不顾边上人的阻拦,她当即跳进了漂流河道中,想要自己把手机给捞出来。张女士原本想的是,他们村民能捞出来,她肯定也能捞出来。 可是张女士对这边的漂流河道不熟悉,她不知道这段河道里情况复杂,河水湍急。她跳进河道不但没有看到手机的踪影,而且她自己差一点都被水流给冲走。 张女士在水里挣扎着,她想站起来,但是河水流速很快,她根本站不起来,她的同伴看到也十分着急,但是他们都不会游泳。 幸亏当时有好心的游客路过,及时将张女士救起,避免了一场悲剧的发生。张女士见手机没有找到,自己还差点出事,于是气愤地直接报了警。 张女士认为,方某就是故意这样做的,他就是觉得自己不愿意给1500块钱,才会报复性的把自己的手机给扔回河里。 那么,方某在捞了张女士的手机后索要1500元不成,就把手机扔到河里,这样的做法从法律角度上怎么看? 1、如何看待方某扔手机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作为为本地人,方某非常清楚这段漂流河段里面很多石块,方某这样随意把张女士的手机扔出去,是很容易把手机给扔坏的。 方某在捞到张女士的手机后,因为报酬没有谈妥而故意将张女士的扔向充满的石头漂流河段,这样的做法已经涉嫌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方某被处7天的行政拘留。 2、方某是否可以不归还张女士的手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方某是从漂流河里捞到张女士的手机的,该手机也是张女士在游玩过程中遗失的,那么方某在捡到张女士的手机以后,应当要及时还给机主张女士,不还给张女士的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 3、景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据了解,该漂流区域不是封闭的,并且还会途径村庄,边上的村民会过来捞游客在漂流时不慎遗落的手机。 作为景区,应当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其中包括人身和财产安全。比如,景区可以驱赶捞手机的村民,并组织免费打捞队伍为游客免费捞手机。 那么,您认为方某打捞手机收费1500元是否合理?
浙江杭州,一名女子去玩漂流手机掉在河里,村民捞到后索要1500元才还手机。女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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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7: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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