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子花24200元租了一件香奈儿连衣裙,约定一个月后,店家以70%的价格回

代码诗人 2025-05-25 17:58:14

杭州,女子花24200元租了一件香奈儿连衣裙,约定一个月后,店家以70%的价格回收。可最后店家反悔,称不是租赁,而是寄卖。女子上门讨要说法,店家却表示与之洽谈的销售人员已离职,所以协议不成立。无奈之下,女子选择报警。 据小强热线5月25日报道,石女士因拍摄需要,想租借一件昂贵的衣服。她看上了一件二手香奈儿连衣裙,售价24200元。考虑到这件衣服仅用于拍摄,日常不会穿着,石女士希望店家能以租赁方式将衣服借给她。 起初,店家对此表示拒绝,担心衣服外借后若出现损坏,容易引发纠纷,影响店铺声誉。 石女士解释,自己团队从事商业拍摄,此前租赁其他衣物时,都能完好无损归还,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 最终,经店员与领导沟通,店家同意以租赁形式借出衣服,但要求石女士签订协议,且需全额付款后才能取走。 石女士支付24200元拿走衣服。一个月后,她按约定时间归还。根据协议,店家应以原价70%的价格回收,即退还石女士16940元,这意味着石女士一个月的租赁费用为7260元。 然而,当她到店时,接待她的并非此前洽谈的店员。该店员称,之前与石女士沟通的员工已经离职,还表示店里从未承诺过租赁事宜,声称之前的“租赁合同”是离职店员的违规操作,店铺不予承认。 石女士认为此举不合理。她指出,当时店员使用的是店内公用手机与她沟通,这足以表明店员的行为代表了店铺方的意思。 但由于衣服已交付,钱款也被店家收取,石女士无法强行拿回退款,无奈之下选择报警。 报警后,石女士联系上了店铺负责人。负责人立即致歉,称这是员工之间交接不清导致的误会,并承诺一定会按协议执行,强调“没有诚信,还做什么生意”。 他表示,石女士只需将衣服送来,店铺会找鉴定师检查,若衣物无问题,就会按协议退还16940元。 然而此前,店员的态度却截然不同。他们声称找到了一位愿意出价15000元的买家,既不承认与石女士的协议,又提出出于“人道”帮忙转卖。 与协议约定的16940元相比,石女士若接受这一方案将少收1940元。但石女士拒绝了这一提议,她更在意商家的诚信,而非千余元的损失,因此坚持报警维权。 最终,事情得以妥善解决,石女士成功按协议拿回应得款项,既挽回了经济损失,也维护了自身权益。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有人提出疑问:石女士花费7000多元租用一个月,店家回收后再转卖给其他顾客,这样的操作是否合理? 毕竟连衣裙属于贴身衣物,后续买家穿着时难道不会觉得介意吗? 1、店家以员工离职为由不承认租赁协议,合法吗?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只要石女士和店家签订了正规租赁协议,或者石女士履行付款等主要义务且店家接受,合同就成立生效。 店员代表店家和石女士沟通协商,即便店员离职,也不能成为店家不承认协议的理由,这明显不合理也不合法,石女士有权要求店家按协议办事。 2、店家声称是寄卖而非租赁,若拿不出证据,该负什么责任?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一开始谈的是租赁并签了相关协议,店家现在说是寄卖却拿不出证据,这就是违约。 那店家就得按照协议继续履行回收衣服退款的义务,要是给石女士造成额外损失,比如耽误她时间精力去维权等,还得赔偿这些损失。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素材来源于小强热线202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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