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女子20年前买了一套房,办理房产证时,与邻居相互办错。女子位于4层的房子,房本写的是402,而实际房号却是302,邻居5楼的房子才是402。去年,邻居5楼的房子被拍卖,而实际查封的,却是女子家的4楼。女子当即就提出了异议,却被法院驳回。她找了所有涉案的人和单位,也都承认是办错了房号,但房子至今无法解封和变更,女子:自己就是个背锅侠! 扬子晚报,7月9日报道,张女士20多年前,在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子,作为办公房。 房子的位置,位于18幢的4楼,按照惯例,张女士家的房号应该是402。 当初,张女士办理房产证时,房本上登记的也是402。 这么多年,她一直默认自家的房号就是402。 2024年,法院工作人员突然找上门,要拍卖她的房子,要求她尽快搬离。 张女士当时就懵了,自己没欠债不还,房子和其他人没任何纠纷。 自己有关于房产的所有手续,连物业费都按时缴纳。 而且,自己没接到过任何通知,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为什么要查封自己的房子? 最后张女士才弄清楚,原来是5楼邻居奚先生的房子被执行。 按说,这事本身和张女士没任何关系,但张女士还是被要求必须腾房。 原来,事情出在这幢楼的命名方式上,这才让张女士背了锅! 因这幢楼的排号,不按套路出牌。 楼房的-1算是一层,真正的一层却是002,二层是102,三层是202,到了张女士家的4层是302,5层才是402。 这幢楼的2、3、5、6层,都是奚先生买下的,只有中间加了个4层,是张女士家。 在办理房产证时,不光张女士因不知情,办错了房号。 奚先生也因为一次性买下好几层的房子,在拿到房本时,也没有搞明白,同样不知道房号是错的。 究其原因,就是这幢楼的楼层命名混乱造成的。 如果没有买卖,或者发生不可预料的事,大家可能一直都被蒙在鼓里。 2024年,张女士家楼上,也就是5楼的奚先生,不知因为何事被列为执行人。 工作人员来执行时,却因为张女士和奚先生相互办错了房产证,导致张女士家的房子被查封。 张女士弄明白之后,马上向法院提交了异议。 可异议却被法院驳回了,理由是:经过调查,张女士的402,是奚某和另一个人秦某的共有房产。 张女士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其提出的停止对她所占有、使用的房子执行的主张不予支持,因此驳回了张女士的异议。 张女士蒙圈了,既然已经知道,自家的房子本身没问题,只是办错了房号,去办理变更不就行了吗? 显然,事情可没那么简单!张女士的房子,最终还是被封了。 为此她跑前跑后,找开发商、找物业、找房产交易中心和奚先生。 腿都跑细了几圈,最终这些部门,以及奚先生都认可了,房产证确实是办错的。 但不能理解的是,房子至今还是被封着,无法办理更正和解封。 张女士心力交瘁,她只好求助媒体,为自己讨一个说法,尽快拿回自己的房子。 7月8号,记者了解到,法院进行了多方调解,但结果仍不乐观。 法院这边,要求房产交易中心,出具办错证的正式文件,而交易中心称,已发函不再提供。 另一方案是:房产交易中心带封变更,这又需要法院那边出具文件,但法院又不给提供了,双方踢起了皮球。 这可难坏了张女士,就这件事已经扯皮了一年多,而自己本就属于案外人。 自己又没做错什么,凭什么被牵扯在这个案子里,至今拿不回自己的房子? 《民法典》第220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张女士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更正登记。 若开发商或登记机构拒不配合,张女士可申请异议登记,暂时冻结争议房产的处分权。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女士异议被驳回,需及时起诉,避免房产被错误拍卖。 据悉,目前张女士的房子已解封。 该案提示:不动产登记错误,可能会引发严重后果,应及时纠错,和保留相关证据。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扬子晚报2025-7-9
江苏镇江,女子20年前买了一套房,办理房产证时,与邻居相互办错。女子位于4层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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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20: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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