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生意失败,背债超百万,走投无路时,他想到了两个女儿,去年他把价值60

洋仔说法 2025-07-10 16:55:58

重庆,一男子生意失败,背债超百万,走投无路时,他想到了两个女儿,去年他把价值60多万的两套永川房子过户给了她们,如今得知女儿已卖掉。他公开喊话,希望女儿拿出部分卖房钱救急。女儿们却伤心欲绝:“小时候你出 轨毁了这个家,现在这房是补偿!”她们本计划私下商量帮多少,父亲却当众指责,撕开旧伤疤。父亲坚持:“抚养费我一分没少!”僵局之下,经调解双方咬牙签协议:女儿各自留下20万,再分别转30万给父亲的现任妻子还债共60万。网友叹息:这怎么算得清?   据大风新闻7月10日报道,重庆市民赖先生再婚后,因生意经营不善,欠下超过100万元的债务。   在面临债务困境时,他希望得到前妻生下的两个成年女儿的帮助。赖先生提到,在2024年,他曾将开发商抵押给他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的两套房产,据称总价值约60多万元,过户到了两个女儿名下。到了2025年5月,赖先生得知两位女儿均已将各自名下的房产出售。   此时,赖先生因债务压力身陷困境,期望女儿们能将出售房产所得的部分款项返还给他,用于偿还债务。这一要求引发了父女间的严重矛盾,赖先生甚至通过公开渠道表达了对女儿的不满。   女儿们对此事持有与父亲截然不同的看法。   她们(特别是小女儿)表示,父亲在她们年幼时因出 轨导致父母离婚,且离婚后长期疏于对她们的关爱和陪伴。她们认为父亲当初将房产过户给她们的行为,更像是对过去缺失父爱和家庭破裂的一种“补偿”,而不是父亲现在所声称的需要归还的“借款”或临时周转。   女儿们原本私下计划在姐姐坐完月子后,商议一个具体的金额来支援父亲,但父亲在问题尚未私下解决时就进行公开指责,这让她们感到非常伤心和失望。   赖先生则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对两个女儿的抚养费,还轮不到两个女儿来教育他。   在记者的介入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两个女儿分别向赖先生的现任妻子提供30万元用于还款。   就本案而言,双方最主要的争议在于,赖先生将两套房产过户给两个女儿,究竟是无偿赠与还是需有条件返还的资助?   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析呢?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赖先生认为,在其生意尚可时,把价值60多万的两套房产由开发商抵押得来过户给了两个女儿。但这并不是赠与,而是将两套房子放在女儿名下的保管,实际上是属于家庭财产的范畴。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帮互助,如今赖先生生意失败,欠下百万巨债,陷入严重经济困境,且女儿们已经卖掉了房子,手里有钱。作为其父亲,在危难时刻,她们理应拿出部分卖房所得的钱来帮父亲渡过难关。   在赖先生看来,这钱,严格来说不是“给”,而是“还”或“支援”,是基于过户行为隐含的某种家庭互助义务。   女儿们认为,赖先生将房子过户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房屋权属已经转移。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赖先生在女儿们年幼时自身问题导致家庭破裂,离婚后长期缺席女儿的成长,未尽到完整的关爱和陪伴责任。   赖先生后来将房产过户给女儿,在当时的情境下,女儿的理解并接受这是他对过去缺失的一种弥补和补偿。这是一种带有情感修复意味的“赠与”。   在赖先生与女儿没有其他协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系赠与行为,房产已经合法过户到女儿名下,权属发生变更,女儿有权自行处分房产,   除非有法定的撤销情形,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近亲属、不履行扶养义务等,否则赖先生无权要求返还。   有人说,赖先生作为父亲,无论是否尽到抚养义务,两个女儿有赡养义务,应当提供帮助。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赖先生陷入巨额债务困境,值得同情。但是,成年子女在法律上并没有替父母偿还个人债务的强制性义务。   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子女赡养父母也是法定义务,但赡养义务主要指向满足父母基本生活需求,如生活费、医疗费,并不等同于替父母清偿其经营或投资产生的个人债务。   赖先生主张“该给的抚养都给了”,这是在强调他履行了基本法定义务。但这不能直接推导出女儿就有法律义务用受赠财产替他偿还远超基本生活需求的巨额债务。   因此,两个女儿并没有为赖先生清偿债务的义务,只有是赖先生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承担赡养责任。   同时,赖先生与女儿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但未明确承认这是返还义务: 协议没有说这60万是返还售房款,而是女儿们基于亲情提供的援助。这避免了在法律上推翻“赠与”的性质认定。   本质上而言,可以理解为两个女儿自由赠与60万元给赖先生还债,但不代表后续有义务继续为赖先生还债。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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