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女大学生捡手机不小心掉入海里,迅速被大浪吞没。57岁玉米姐丢下摊位纵身跳海,1分钟内完成生死救援,抓救生圈冲入深水,三度托起女孩防窒息,与路人用布带拖回岸。上岸后女孩跪地哭喊:"您给了我第二次生命!"期间,玉米姐双腿被礁石割裂,左腿受伤,而女孩肺部进水患肺炎。事后,女孩塞500元感谢,被玉米姐退回,玉米姐摆手笑:"我救你,我愿意!"玉米姐还透露,青年时在当地游泳曾获得第二名好成绩。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积极为玉米姐申报见义勇为! 7月8日,半岛都市报报道了一起暖心救人的事迹,获得网友们一致好评。 57岁的玉米姐是安徽阜阳人,随嫁至青岛的女儿生活。童年由兄长教会游泳,18岁时获当地游泳比赛亚军,平日卖玉米补贴家用,被网友称为“玉米姐”。 刚大学毕业的河北女孩李雨(化名)在青岛旅游散心,行至海边拍照时手机不慎滑落海中。她试图捡回手机,但当时风急浪高,瞬间被大浪卷入深海。 玉米姐正在附近摆摊卖玉米,她回头发现险情后,未顾及个人财物与安全,立即冲向海边。 玉米姐迅速抓起岸边救生圈跳入海中,有游客已抛救生圈但落点较远,快速游近李雨。 她多次将呛水昏迷的李雨翻转为面部朝上姿势,防止她呛水窒息,并用救生圈拖拽其身体。 因礁石湿滑、海浪反复冲击,玉米姐体力消耗极大。此时一名路人递来长带,两人合力将李雨拉上岸,全程仅约1分钟。 李雨肺部吸入大量海水引发吸入性肺炎送医确诊,次日返回老家治疗。 玉米姐双腿被海中锋利礁石划出大片伤口,左腿较重,但救援时未察觉,事后表示“为了救她值得”。 当日下午,李雨带牛奶水果致谢,并悄悄在盒内塞入500元现金。玉米姐发现后立即退还,婉拒称:“心意领了,你也不容易。”李雨情绪激动跪地哭泣,称玉米姐“给了她第二次生命”。 截至目前,相关单位已启动玉米姐“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申报程序,将依法作出认定表彰。 那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 1、玉米姐的行为为何构成见义勇为?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且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可见,在法律上,见义勇为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 其一,紧急性与无私性。李雨被大浪卷入深海后面临窒息危险,救援窗口仅1-2分钟。玉米姐作为陌生人,未顾及自身经营摊位和腿部旧伤,后证实被礁石划伤,丢下随身物品立即跳海,体现自发救助的纯粹性。 其二,措施合理性。玉米姐并非盲目施救。其迅速抓取救生圈作为工具,多次调整李雨体位防止呛水,并借助路人递来的带子上岸,全程仅1分钟,操作符合溺水救援常识。尤其她曾获游泳比赛奖项,具备相应能力。 其三,结果有效性。李雨最终存活,虽患吸入性肺炎,但系落水直接导致,且玉米姐未索取报酬,婉拒500元现金,完全符合“利他性”本质。 玉米姐救助李雨,与普通助人行为存在区别。 玉米姐在浪急礁险环境下主动入海,将自身置于危险中,已超出社会一般期待。 故,玉米姐应当升格为法律保护的见义勇为。 2、玉米姐是否需为李雨的“二次伤害”担责? 假设李雨主张救援加重其伤情,如呛水导致肺炎,是否会得到支持呢?这就需从三个层面分析。 其一,法律明确豁免一般过失。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破除“救人反被讹”的寒蝉效应。 本案中,海浪瞬息万变,玉米姐需在黄金救援时间内同时完成托举、防呛、拖拽等动作,法律不苛求其具备专业救生员水准。 在医学上,吸入性肺炎是溺水必然结果,与是否被施救无关。玉米姐调整体位的行为反而减少了呛水量。 可见,玉米姐即便在救助过程中因轻微过失造成的损害,也是可以豁免的。 本案中,礁石锋利、海浪反复冲击属自然风险,玉米姐双腿同样被划伤,证明其已尽力规避。 玉米姐救助时使用救生圈、保持溺水者仰面朝上均为正确处置,甚至优于常人,如部分施救者可能勒压溺水者颈部。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考量自救可能性、救助效果以及社会效应等。本案中,李雨已体力不支,若无外力介入很可能溺亡,而玉米姐用最短时间挽回生命,收益远大于风险,且若判令施救者赔偿,将抑制互帮互助意愿。 即使玉米姐拖拽时意外碰伤李雨手臂,因该动作系防止其被海浪卷走的必要手段,仍属免责范畴。 因此,玉米姐在本次救助过程中不仅不会有赔偿责任一说,还应该获得见义勇为奖。 对此,大家怎么看?
甘肃天水,某幼儿园学生集体铅中毒事件终于查清楚了。据悉,该幼儿园共251名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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