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女子在店里卖衣服,一陌生男子称给老婆买衣服。可男子挑来挑去,也没有挑到

加麻又加辣 2025-07-09 15:47:03

福建莆田,女子在店里卖衣服,一陌生男子称给老婆买衣服。可男子挑来挑去,也没有挑到满意的,眼神还怪怪的。女子感觉不对劲,给朋友发信息。结果没想到,男子趁着女子不注意,突然躺在地上,把头伸到女子双腿下。女子吓懵了不敢反抗,多亏朋友及时赶来。男子临走撂下一句话,让女子后怕不已。

7月6日,江西都市现场报道,女子在自家服装店里卖衣服,平时不忙的时候也开直播,这时进来一名陌生的男子,女子热情的询问男子,想买什么样的衣服?

男子表示想给媳妇儿买一身衣服,男子说完之后便在店里挑选起来,可是挑来挑去,始终没能挑到满意的。

女子总感觉男子的眼神有些怪怪的,不像是一个正经人,考虑到店里就自己一个人,女子有些害怕,于是偷偷的用手机给男性朋友发了一条消息。

结果没想到男子趁着女子不注意,突然躺在地上把头放在女子的双腿下。

女子感觉到腿部有些异样,低头一看,眼前的一幕把她给吓蒙了。

女子担心,一旦反抗可能会遭到男子的报复,只能老老实实的等着朋友过来。

多亏朋友及时赶到,对男子进行驱赶。可男子离开时却又撂下一句话:我还会回来的!

关于为什么男子能找到店里,女子怀疑是因为自己平时没事的时候开直播,意外暴露了信息,让男子知道了店的地址。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男子趁着女子没有防备,把头部放在女子的双腿下,已经涉嫌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 窥、偷 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男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女子的隐私权,如果因此给女子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的话,女子有权要求男子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二,男子离开之前撂下一句他还会回来的,其实已经对女子构成了威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的话,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男子还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女子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首先女子完全可以报警寻求帮助,除此之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帮助。

女子的经历也给广大女同胞敲响了警钟,在平时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切勿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

0 阅读:268

猜你喜欢

加麻又加辣

加麻又加辣

向后看,轻舟已过万重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