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的工资:一场农民工的维权之路
2023年6月,新疆托克逊县的夏日阳光炙烤着大地,赵某带着满身的汗水和疲惫,开始了他在某小区的刷墙工作。赵某是一名普通的装修工人,靠着勤劳的双手养家糊口。他受雇于谭某,双方约定工资总额为18,000元。然而,赵某万万没想到,这笔辛苦钱竟会成为他长达两年的追讨噩梦。
工作结束后,谭某只支付了9,700元,剩余的8,300元却迟迟没有到账。赵某多次通过微信催促谭某,谭某总是以“下周就转”“账算完就结”等借口搪塞。2023年9月,赵某通过微信向谭某发送了工资结算单,明确列出工资总额为17,300元。谭某在微信中回复:“下周前我到时候给你转过来。”然而,承诺的时间一次次过去,赵某的账户却始终没有收到剩余款项。
2023年9月28日,谭某终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2,000元,但这远远不够。10月26日,谭某再次承诺:“下个礼拜二到礼拜三把账给你结掉。”然而,直到11月6日,谭某才又转账了3,000元。剩余的7,600元,谭某再也没有提起。
赵某的生活因此陷入了困境。他需要这笔钱支付家庭开支,但谭某的拖延让他倍感无奈。2025年,赵某决定不再等待,他将谭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剩余的7,600元工资。
2025年3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赵某亲自到庭,陈述了自己的遭遇,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然而,谭某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当事人一方未支付报酬,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赵某与谭某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务关系,谭某未按约定支付全部工资,构成违约。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法院确认赵某的工资总额为17,300元,谭某已支付9,700元,剩余7,600元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谭某支付赵某7,600元工资,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