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贼的最高境界!!”山东济宁,一男子去果园,发现有2个大妈拿着水桶,在偷摘他家

大大的瓜 2025-07-06 23:40:12

“抓贼的最高境界!!”山东济宁,一男子去果园,发现有2个大妈拿着水桶,在偷摘他家李子,他没有火冒三丈去抓贼,反而不忙不忙,把称摆出来,伪装成收果商贩,说10元一斤收果子,最终2个大妈反倒给了他130元,以后再也不敢来了。网友:这哥们干得漂亮!

孔利民开车往自家的李子园赶,李子熟了,他得赶紧采摘,拉到市场换成钱。 这片果园,他起早贪黑多年,汗珠子掉下来摔八瓣,终于让一棵棵小树苗硕果累累。 他心里盘算着,按照现在的行情,所有果子都卖掉,可以小赚一笔,总算对得起自己的付出。 可快到果园时,他远远看到,果园外停了两量电动车,他心里咯噔一下。 以他的经验,有人在果园偷果子,他们绝不是路过馋了吃两个,否则不会骑着电动车来。 他接下来该怎么办呢?冲进果园,把两个贼抓现行,每人罚款1000元,然后再扭送派出所法办?

不行,得饶人处且饶人,冤家宜解不宜结,他隔壁村,有个苹果园老板,就被人打击报复,苹果树被砍了几十棵。 他要找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既不让自己吃亏,也能教训一下小偷,让他们以后再也不敢来偷,还不至于结仇。 于是,孔利民有了个好主意,他把车停在不远处,他打开车门,从车里取出一个电子秤,摆在路中间,把自己伪装成收果子的老板,坐等贼满载而归。 没多大会,两个大妈每人提着满满一桶李子出来了。她们看到孔利民显然吓了一跳。 孔利民拍了拍自己的称说:“大妈,你们摘的李子不错啊,我正好是收果子的,来,我帮你们称称重,10块钱一斤收。” 大妈们面面相觑,显然有些意外,但更多的是欣喜。她们没想到,自己偷果子是回家吃的,既然有人收,那就卖点钱,然后再进去摘点回家吃。

她们根本没想到,这个自称收果子的,竟然是老板。 于是,她们乐呵呵地将水桶递给了孔利民。 两桶李子一共26斤,孔利民说:“大妈,这些李子一共26斤,现在市场价是5块钱一斤,我一分都不跟你们多要,你们给我130块钱就行。”说完,他拿出了收款码。 大妈们面面相觑,这才发现,这个收果子的竟然是果园老板,她们顿时面红耳赤,手足无措。 可孔利民啥话没说,根本没揭穿她们,给足了尊严,两个大妈乖乖的掏出了130元,给了孔利民,然后灰溜溜的骑车走了。 孔利民没有多收一分钱,只是用这种方式,让大妈们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很可耻,同时也给了她们一个台阶下。

孔利民敢保证,她们下次不敢再来了,如果遇到别人,不但罚款,还被扭送派出所,扣一个小偷的帽子,给儿女丢人,让人戳脊梁骨,她们应该感受到了孔利民的善意,不会不知好歹。 心胸开阔,思路清晰,不损失,给对方也留足面子。这样好,既教育了别人,还不用自己摘就把李子卖出去了,更重要的是还彰显自己大格局。 老板收取了采摘的价格,大妈体验了做贼的快乐,双赢! 在村里,你要是,摘几个吃,没人管你,你拿着家伙事儿去,你就不对了。 老板,其实你高兴早了,你应该说今天想买一车,让她们叫上人帮着收,你连工钱都省了!要有大格局。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2个大妈偷摘李子涉嫌盗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大妈们摘取的李子数量可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她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的实质,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2、不问自取的行为就是偷,吃李子给钱,这叫诚信。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大妈们原本的行为是盗窃,但当孔利民提出以市场价收购时,她们的行为性质发生了转变。 她们接受了交易,支付了相应的价款,这使得原本的非法占有行为转化为了合法的交易行为。 孔利民的处理方式较为巧妙,既避免了直接冲突,又通过手段让大妈们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这种处理方式,在法律上并未直接追究大妈们的责任,而是通过经济手段达到了教育和警示的目的。

3、如果孔利民报警,大妈们会被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大妈们的行为被认定为盗窃且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那么根据该条款,她们可能会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但由于孔利民的处理方式,大妈们并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孔利民的处理方式,展现了他的智慧和宽容。 他通过巧妙的手段,既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又教育了大妈们,避免了可能的冲突和报复。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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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与夜互消长 富与贵难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