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沙河,一村民在大年初一中午踹门闯入男子家中,之后与男子及其家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男子及其家人受伤,闯入的村民受重伤倒在地上。事后,男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了4年有期徒刑,村民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了1年7个月有期徒刑。但是男子不服,他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于是连续5次申诉,但均被驳回。直到去年,案件终于迎来了转机。 据报道,2012年1月23日,大年初一的中午11点左右,徐某和家人正准备吃午饭。 突然,院子里的大门被人强行踹开,村民曹某摇摇晃晃地走了进来,满身的酒气,嘴里还骂骂咧咧的。 徐某见状,立即上前试图搀扶曹某。万万没想到,曹某不仅将徐某推开,还指着徐某一顿臭骂。 徐某与曹某没有什么矛盾,不知道曹某为何骂自己,但他从曹某身上闻到了很重的酒味,猜测肯定是酒喝多发酒疯了。 然而就在徐某愣神之际,曹某再次动手,直接将徐某推倒在地。 这时,徐某的妻子王某听到动静走了出来,曹某见到王某指责自己,竟直接冲上去将王某撂倒在地上,疼得王某当场就哭了出来。 徐某见妻子被欺负,再也忍不了了,于是抄起旁边桌子上的一把刀,向曹某挥砍了过去,最终致曹某重伤倒地。 徐某冷静下来后,吓得丢掉了手中的刀,立即报了警,并叫了救护车。后经鉴定,徐某夫妇均为轻伤,而曹某的是重伤。 警方经过调查,认定曹某和徐某这属于互殴行为,于是分别对二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2012年12月,当地法院认定曹某擅自闯入徐某家中,并且殴打徐某夫妇致轻伤,该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法院认为徐某在与曹某发生争执时,没有采取理智的方式解决问题,而是持刀故意伤害赤手空拳的曹某,并导致曹某身受重伤,其不具有防卫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徐某获刑4年,曹某获刑1年7个月。 可是徐某对这一判决不服,他十分委屈地表示:“我和我老婆都被他打伤了,他身上的伤的确是我砍的,那我们头上的伤、脸上的伤,还有我老婆手上的伤,难道是我们自己弄的吗?” 因此,自2013年开始,徐某和妻子王某便踏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他们先后5次向市中院、市检察院、省高院、省检察院提出申诉。然而每一次的申诉,都如石沉大海,均被无情驳回。 不过徐某夫妇并未放弃,直到去年9月份,最高检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发现法院未依法认定徐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认为应当予以纠正。 目前,市中院已经重启案卷调查。 那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要满足以下几个关键条件: (一)必须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在这起案件中,曹某酒后踹门闯入徐某家中,并且不分青红皂白对徐某夫妇实施殴打行为,这说明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且一直持续到曹某受伤倒地为止。 (二)防卫行为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 徐某持刀砍伤曹某,是在曹某先殴打了徐某,然后在殴打王某之时实施的。 因此,从发生时间上来看,徐某的行为的确是发生在曹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实施的过程中,符合防卫的时间条件。 (三)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徐某为了保护妻子王某,持刀多次砍击曹某的头部等部位,致曹某重伤倒地,这的确是针对了曹某本人,并没有造成其他人损伤。 (四)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这一点是极为重要的,徐某的行为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就需要看其防卫的手段、强度、危害程度等因素。 根据《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本案中,曹某的闯入和攻击行为具有突然性和暴力性,徐某在紧急状态下,很难精准控制反击的力度和方式。 而且当时徐某夫妇都受了轻伤,所以从整个事件的紧迫性和危险性来看,徐某的行为是具有防卫性质的,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不过,对于防卫行为造成重大损害的,比如重伤或死亡,则可能会认定为防卫过当。 现在最高检指出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认定防卫性质的错误,这说明案件还是有转机的,至于徐某最终是否能获得正当防卫的认定,我们拭目以待,只求法院能公平公正判决。 对此,您怎么看? 信息来源:现代快报2025年7月4日
重庆,一站街女子搭讪了一男子后,双方谈好了价格就来到了出租屋,随后两人便发生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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