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了大谱!江苏,女子骑电动车回到小区楼下,发现自己经常停车的地方被邻居给占了,大半夜的找到邻居,要求邻居挪车,还咆哮质问,住了这么多天,不知道我们的规矩吗?民警来到现场后,给女子一再解释,电动车没有车位,谁先来谁停。没想到,女子的一句话,离了大谱。 7月2日,法治进行时报道,女子居住在一个老旧小区内,由于基础设施比较落后,小区内虽然划分了停车区域,不过乱停车的现象还是比较严重。 女子的上下班时间非常的固定,每次她都习惯把电动车停在小区的固定位置,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并没有出现任何问题。 事发当天深夜,女子下班骑着电动车回到小区楼下,结果发现,自己经常停电动车的位置被邻居占了。 女子窝了一肚子的火,深更半夜去找邻居理论,要求邻居去挪车。 邻居不肯,女子的情绪爆炸了,咆哮的质问邻居,你住在这里这么多天了,规矩都不懂吗? 邻居不愿意与女子纠缠,选择报警。 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后,对双方进行了询问并了解情况。民警一再劝说女子,电动车并没有专用的停车位,谁先来的谁就可以停。 可是女子不听,认为自己停在那个位置已经很长时间了,那就是她的停车位。 视频曝光之后,也引起了很多网友的热议。 有很多网友认为,女子的行为实在太自私了,自己经常走的路难道就成了女子家里的吗? 自己在一个地方上班了很多年,难道公司就成了自己的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女子认为,自己长期在那个位置停电动车,那个位置就是自己的,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业主都不能擅自长期占用。 由于小区并没有划定专用的电动车停车位,也就是说,该片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无论是哪位业主都有权利停车,女子长期霸占停车位的做法,已经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利。 第二,女子半夜找到邻居,大声咆哮并质问,其行为可能涉嫌违法。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如果咆哮、质问的声音过大,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反了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也有相关的规定,如果在咆哮、质问过程中存在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小区的物业是否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呢?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维护小区的秩序,保障业主的安全,是物业服务人应该承担的义务,如果小区存在乱停放车辆的现象,且没有人进行管理的话,证明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离了大谱!江苏,女子骑电动车回到小区楼下,发现自己经常停车的地方被邻居给占了,大
有意义的生活
2025-07-05 10: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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