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谁伤谁有理!江苏无锡,一12岁中学生在放学时,不小心撞在墙上,造成牙齿折断。其父母认为,学校在放学过程中没有安排老师维持秩序,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遂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共计80000我元。学校辩称,是学生没有注意自身安全,学校没有过错。法院怎么判?(案例来源:无锡市新吴区法院) 据悉,徐某时年12岁,在2024年1月份放学时,徐某不小心从2楼与3楼之间的楼梯上摔倒,造成牙齿折断。 同学发现后立刻将此事报告给老师,老师随即联系徐某的家长,并陪同徐某来到医院治疗。 经诊断,徐某21位置牙折断、唇挫伤擦伤。门诊治疗及复查后,医嘱建议为18周岁后21桩冠修复,保守治疗费用为8万元左右。 徐某的父母无法接受,认为学校在放学时没有安排老师维持秩序,疏于对学生安全的管理,遂要求学校进行赔偿,未果后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8万元。 徐某所依据的,正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 本案中,根据徐某的供述,在放学时各班级学生自主下楼,期间并没有老师在现场维持秩序,这与徐某受到人身损害存在关联性。 可学校辩称: 第一,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下楼梯时应该知道潜在的危险性,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是导致其受伤的主要原因。 第二,学校在课前课后均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醒学生上下楼梯注意安全,已经尽到了安全提醒的义务。 第三,事情发生后,徐某的班主任及时将徐某送至医院并联系家长,学校已经尽到了相关义务。 综上,本案中学校不存在过错,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学校在本次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时查明,徐某事发时已经年满12周岁,即便是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对日常生活中可能存在的危险点,应该有一定的认识。 徐某在放学过程中,由于疏于对自身安全提醒,导致自身的身体健康受到侵害,应该为此承担主要责任。 另查明,涉事学校常态化进行学生安全知识教育的培训,其中就包括上下楼梯应注意安全。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学校 提交了《专题教育记载表》以及《安全警示教育记录》,两份记录表中均载明,该校向学生强调不在楼梯上打闹,按序行走等内容。 另根据现场的勘察,各个教学楼楼梯均在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提醒标识,且楼梯上还贴有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 法院认为,以上证据均能证明,学校对学生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父母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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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义的生活
2025-06-16 14: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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