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名男子举报他人占道经营,不料第二天对方就找到男子,双方发生矛盾,男子两次被对方殴打。城管表示,是不小心泄露了举报人员的信息。
据荔枝新闻7月3日报道,宋先生家附近经常有人占道经营收废品,对周边人的生活造成了困扰,因此他进行了举报,没想到第二天收废品摊主就找到宋先生,双方发生冲突中,摊主还两次殴打了宋先生。
宋先生是某小区居民,这一段时间他发现小区门口不知道什么时候多了一辆收废品的车辆,就在小区门口做收废品生意。
小区的居民和附近的店家见有收废品的车子,每天也都把废品送过来卖。一开始,宋先生没有把这事放在心上。
然而渐渐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宋先生感觉不太对劲了,这辆废品车好像在这里扎上了根,再也不挪动了,就停在这里收废品。
由于卡车收的废品五花八门,难免会有一些垃圾产生,因此路面上经常被搞得乱七八糟。
最让宋先生觉得无语的是,卡车还收泡沫箱子之类的废品,每次在运送过程中,泡沫会搞得四处飞扬,他经过时总会被撒一身。
宋先生还注意到,卡车停放附近还有一个公交站台,每天都会有人在这里等公交车。这个移动的废品回收站也让乘客们苦不堪言。
宋先生之前就为此反映了几次,一直没有得到有力的回复。最近天气炎热,很多垃圾都产生了异味,这废品车把这一带搞得臭气熏天。
宋先生忍无可忍,他再次进行了投诉,希望尽快把这个问题解决,还大家一个清爽干净的马路环境。
然而让他没想到的是,正当他等着垃圾车被处理掉时,却突然接到了一个陌生电话,对方正是收废品的摊主。
两人在电话里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后来,双方还见了面,发生了冲突,混乱中,宋先生还被摊主给打了。
宋先生气急了,此后,双方之间为了收废品占道经营的问题多次理论,双方之间再次发生冲突,宋先生又再次被打。
直到民警过来协调,冲突才算结束。宋先生对于自己的举报感到十分不满,站道经营的问题没有解决,自己还被打了,因此他回复表示自己非常不满意。
让宋先生震惊的是,当他回复完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第二天,废品摊主就再次找到了宋先生,双方又发生吵架。
摊主这样精准的找到宋先生,让宋先生不得不怀疑,自己的投诉应该是早就被泄露出去了,不然那废品摊主怎么会如此迅速地找到宋先生呢?
为此,宋先生找到城管询问,而城管则表示,确实有把他投诉的情况告诉被投诉的废品摊主,不过他们的出发点是好的,是希望废品摊主能自己改正问题。
宋先生一听就要气炸了,他认为如果废品摊主自己能改正不再占道经营,那么他至于一而再再而三地投诉举报吗?
而且城管也承认,自己确实在这过程中不慎透露了关于宋先生的信息,但是宋先生之前就和摊主有矛盾,因此摊主是很容易猜出是宋先生举报的。
那么,宋先生举报占地经营的废品摊主,废品摊主很快就得知消息并殴打宋先生一事,从法律上怎么看?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
该废品摊主为了自己收废品方便,长期停留在路边进行废品回收,把马路当成了经营场所,把各种废品堆在公共场所。
该摊主这样的做法,把马路搞得非常脏,而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宋先生举报了废品摊主以后,第二天就接到了摊主的电话,当宋先生对城管的处理感到不满意时,对方又立刻知道了。
从中可以看出,宋先生举报废品摊主一事,肯定是被泄露出去了,而工作人员在处理此事时没有对宋先生的信息进行保密,这样的做法已经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废品摊主因为宋先生举报他而心生不满,在找宋先生理论过程中,废品摊主两次殴打宋先生,已经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废品摊主殴打举报他的宋先生,根据以上法规的规定,该名摊主可以被处五日以下的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不管是城市的环境,还是宋先生的个人隐私信息,都不该被侵害,都应当被保护。宋先生勇于举报破坏城市环境的行为,更是值得称赞。
对于宋先生的遭遇,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