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49岁醉酒男子和41岁失足女在出租屋交易时,男子突然索吻,遭到女子拒

贰号生活馆 2025-07-04 13:55:22

重庆,49岁醉酒男子和41岁失 足 女在出租屋交 易时,男子突然索吻,遭到女子拒绝,男子气急败坏,开始殴打女子,邻居劝阻后男子短暂离开,但因口角冲突再次回到屋里,把女子踹倒在地。女子抓起水果刀反击,刺中男子心脏,男子拔刀后死亡。事后,女子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法院却给出不同说法。

7月3号,大河报报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10月20号下午,49岁的郑某晃晃悠悠路过一处巷子。

他喝了酒,眼神迷离地往正在街边“等业务”的蒙某身上瞟了几眼。

2人嘀咕几句后,一前一后进了出租屋。

谁料交易刚进行到一半,郑某突然要亲 嘴,蒙某下意识别过脸躲开。

郑某啪一记耳光,抽得蒙某耳朵嗡嗡作响。

接着,郑某的拳头像雨点般砸在蒙某头上,嘴里还喊着“你装什么清高?”

蒙某一个女人家,不是郑某的对手,她只能缩在墙角护住头,挨了3、4分钟的打。

周围邻居听到打骂声后,都前来敲门劝解。

郑某一看,也不好再施暴,他骂骂咧咧摔门出去,但嘴上还是不干净。

蒙某刚喘口气,听见郑某还在口出狂言,她忍无可忍,也用言语开始回击。

郑某一听,蒙某竟然敢还嘴,他本就没有平息的怒火,噌一下烧得更旺了。

郑某不甘心就这么算了,又冲了回来他不顾周围邻居的阻拦,哐当一脚把门踹开。

“我弄 死你!”郑某边喊着狠话,边一脚把蒙某踹飞在地。

蒙某为了自保,手摸向了桌子上的水果刀。

她举着刀,大喊一句别过来!试图用这个方式震慑住郑某,让他不要肆意妄为。

可郑某却对此不屑,觉得蒙某就是吓唬吓唬他,不敢真动手,于是他抡起拳头就又冲上去。

眼看着拳头又要落下,蒙某闭着眼把刀往前一送。

这时,郑某身子猛然顿住,低头看向插在左胸的刀柄,谁知,他竟又一把拔出刀子,想反刺。

可刚举起手,郑某整个人就软绵绵瘫了下去,任凭蒙某怎么叫都没反应了。

回过神后的蒙某哆嗦着摸出手机,连忙呼叫110和120。

警察给蒙某戴上手铐时,她喃喃自语,说我没想杀他...是他要打 死我...

尸检报告显示,那一刀扎 穿了心脏导致破裂,致急性心包填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除此之外,郑某血液里有酒精。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 人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郑某第一次施暴被邻居劝阻后短暂离开,但随后返回踹门并威胁“弄 死你”,此时不法侵害已从“正在进行”转为“再次发生”。

根据司法实践,防卫行为需针对即时、连续的侵害,郑某返回后的暴力行为构成新的不法侵害,蒙某有权继续防卫。

蒙某选择水果刀反击具有现实合理性,因为面对身高力壮的男性暴力侵害,徒手或普通物品难以有效制止。

但关键在于,她刺击郑某心脏,是否超出必要限度?

如果郑某只是使用拳脚,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比如持刀、持械,那蒙某直接刺击要害部位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但郑某存在威胁语言与踹门动作:结合其醉酒状态和前序暴力行为,可推测其具有进一步伤害的主观恶意,蒙某对“可能升级的暴力”存在合理预判。

郑某的行为未达到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标准,故不适用第三款特殊防卫规则。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院需综合评估双方力量对比、侵害手段与强度、防卫工具选择等因素。

蒙某为女性,郑某为醉酒成年男性,力量悬殊。郑某使用拳脚暴力,未持凶器,但存在持续施暴和威胁行为。

水果刀虽为日常物品,但刺击要害部位可能导致死亡结果。

郑某死亡结果属于重大损害,但需结合防卫意图判断。蒙某主观上为制止侵害,无故意杀人动机,可作为减轻责任的理由。

法院方审理后认为,蒙某用刀具直接捅刺郑某要害部位,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最终,蒙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

有人说,虽然蒙某不是正当职业,但也付出了很多,做人应当尊顺别人的意愿。此男人不但不尊顺别人的意愿,还以强凌弱欺人太甚。结果好了,命丧黄泉!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你怎么看?

信源:大河报 202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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