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一女子被银行"存1000元24年得11万余元"宣传吸引,在26年前咬牙存入银行1000元。苦等24年成大妈后取款,却被告知政策早变无法兑现,原来央行在1988年已限制定存最长8年!女子怒诉:"政策变不变与储户无关,银行拖24年不通知就是默认接受!"对此,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观点有些差异。网友惊呼:银行的锅为啥让储户来担? 据悉,1990年9月,20岁的驻马店姑娘石女士被银行网点宣传吸引:存入1000元,24年后可领取本息111,842元。高额回报令她心动不已,虽然积蓄不多但耐不住诱惑,当即办理存款。 银行出具《整存整取储蓄存单》,载明“存期24年”,并附《优化储蓄本息一览表》注明“到期本息111,842元”,但底部小字说明:“本息按现行利率及保值贴补率计算,到期支取时以支取日政策为准”。 石女士将存折珍藏家中,即便生活拮据也未曾动用。 24年间,国内经济历经通胀治理、利率市场化改革,保值贴补政策早已调整,她却浑然不知。 2014年9月存单到期,44岁的她满怀期待前往银行,却被告知:因央行1988年已叫停8年以上定期存款,该存单违规,无法兑现约定本息。 石女士愤而质问:“政策变更为何不通知我?银行拖到期满才告知,等于默认接受条款!”协商无果后,她一纸诉状将银行诉至法院。 庭审中,石女士主张: 其一,银行主动推介违规存款产品,且未对政策风险进行提示,存在过错; 其二,24年间银行从未告知合同无效,应视为自愿履行并承担损失; 其三,涉案存单是历史产物,不应受到政策变化的影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按存单约定支付本息111,842元。 银行提出如下抗辩: 其一,存期24年违反央行1988年《关于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的通知》(规定最长存期8年),超期部分无效; 其二,存单已注明“按支取日政策结算”,履行了提示义务; 其三,保值贴补率属宏观调控,银行无法控制,不应赔偿预期利益。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依法应当认定无效。央行1988年《关于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的通知》规定存款最长年限8年,超期部分无效,8年内约定有效。 涉案存单开具时间为1990年,而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明知央行已经在前几年就颁布了规定,不得再开设超出8年期限的存单,却为石女士违规开设24年期存款,且未及时纠正或通知储户,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而石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即存款政策常识,不知法不是免责事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判定银行承担70%的责任,即支持8年合法存期内本息,按1989年利率及保值贴补率计算,对无效部分损失即111,842元减去8年本息,银行赔偿70%。 一审判决后,银行认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存单的效力,央行1988年限制存款期限的本质是利率风险防控机制,允许超长期存款等同于让银行背负不可控的利率波动风险,一审法院分层认定存单效力,即超出8年的部分无效,而8年以内部分继续有效,银行继续履行,该认定既维护金融秩序,又保障基础储蓄关系稳定,并无明显不当,依法予以维持。 对于无效部分的责任承担问题,银行在开具的存单中已明确注明到期按“支取日政策”结算,石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注意到该提示,应知收益可能浮动。 而且,保值贴补率随存款政策调整,银行无法预见或控制,不能归责于银行。银行宣传的111,842元仅为理论数值,非有效约定。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涉案存单部分被认定无效后,赔偿限于实际损失即本金及法定孳息,不含履行利益。而 政策调整属不以个人意志转移,银行及石女士均不存在过错,应按公平原则处理。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银行支付本金1000元以及8年定期利息,利息按存款时8年期利率,叠加8年存续期内保值贴补,依央行各时期标准计算,并驳回石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就本案而言,仍有一个争议点,即银行在存单底部小字说明“本息按现行利率及保值贴补率计算,到期支取时以支取日政策为准”的内容,是否足以起到提示义务存疑,或成为突破点。 对此,大家怎么看?
河南驻马店,一女子被银行"存1000元24年得11万余元"宣传吸引,在26年前咬
悦澄聊社会
2025-07-04 07: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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