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女子做梦都没想到其婚姻竟因一条内裤彻底崩塌!此前,她多次撞见丈夫仅穿内裤在8岁女儿面前活动,提醒注意形象反被斥“小题大做”。心寒之下,李女士协议离婚,只要两辆车,含一辆用娘家5万借款购买、登记丈夫名下的车,放弃房产份额并争得女儿抚养权。协议签了,婚离了,车却飞了!前夫拒交钥匙,更将车开走藏匿!女子上门索要,反遭前公公呛声:“车本来就不是你的!” 她悲愤回怼:“房是我们挣的,我争了吗?良心呢?” 一场因“居家不避嫌”引发的离婚,演变成夺车罗生门! 法律会如何裁决? 据悉,王先生(化名)和李女士(化名)曾有过平静的生活,有一个可爱的女儿,名叫朵朵(化名)。随着朵朵渐渐长大,原有的电动车出行变得不便。大约在朵朵年幼时,为了解决出行问题,李女士决定购置一辆家用汽车。 当时,王先生手头并不宽裕,李女士体谅丈夫,也不愿向公婆开口,便向自己的父亲借款5万元,购买了他们的第一辆家庭用车。出于家庭和睦或当时其他因素的考虑,这辆车最终登记在了王先生的名下。 几年后,夫妻俩不仅购置了房产,还添置了第二辆汽车。同样,这第二辆车也登记在了王先生名下。此时,他们的女儿朵朵已经8岁了,正是开始对周围世界产生懵懂认知的年纪。 然而,一个看似微小的生活习惯,最终成为了压垮这个家庭的最后一根稻草。 一天,李女士下班回家,推开门看到的景象让她瞬间蹙紧了眉头,8岁的朵朵正坐在客厅沙发上看动画片,而刚刚洗完澡的王先生,全身仅穿着一条内裤,坐在女儿旁边刷着手机。 李女士感到十分不妥,立刻将王先生拉到一旁,低声提醒:“朵朵都这么大了,你在家也注意点形象,至少穿条外裤吧?” 出乎李女士意料的是,王先生对此不以为然,甚至觉得妻子小题大做、管得太宽。他坚持认为在自己家里,想怎么穿就怎么穿。 此后,同样的问题屡次发生,两人为此爆发了无数次激烈的争吵。每一次争吵,都让李女士心中的失望和疲惫累积一分,曾经的感情在一次次的争执中被消磨殆尽。 最终,心灰意冷的李女士提出了离婚。双方协商离婚事宜时,李女士的核心诉求是获得女儿朵朵的抚养权。 她主动放弃了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但她坚持要求将两辆汽车,特别是那辆用她父亲借款购买的第一辆车,过户到自己名下,作为对自己的补偿和对未来生活的保障。 王先生在离婚协议中同意了这些条件,双方据此办理了离婚手续。 本以为尘埃落定,李女士却没想到前夫的“同意”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离婚后,王先生迟迟不肯交出两辆车的钥匙。 至此,一场因家庭琐事引发的离婚,演变成了围绕车辆归属的激烈争夺战。 那么,从法律角度,李女士做的到底对不对,该如何救济呢? 1、离婚协议中关于两辆汽车归李女士所有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设立、变更、终止等法律问题,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李女士与前夫王先生签署了离婚协议,除了关于离婚、抚养问题外,还就车辆、房产等财产如何分割进行了约定。 对于财产部分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欺诈、胁迫瑕疵,也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李女士及王先生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该按协议执行。 2、王先生拒绝交付车辆并藏匿车辆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李女士是否有权依据离婚协议要求王先生履行车辆交付及协助过户的义务?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既然协议明确约定两辆汽车归李女士所有,王先生即负有交付车辆实物并配合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的法定义务。王先生拒绝交付并藏匿车辆的行为,构成对离婚协议的严重违反,应承担继续履行即交付车辆、配合过户的法律责任。 王先生拒绝履行离婚协议关于财产部分内容,李女士依法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3、王先生父亲关于“车本来就不是你的”的抗辩是否能对抗离婚协议的约定? 结合《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两辆车均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无论登记于谁名下,除非书面约定为个人财产,否则当然属于共同财产。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明确两辆车均归李女士所有,系有效处分行为。 车辆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产生的是登记对抗效力,并不能直接否定李女士作为共同共有人的权利,更不能对抗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归属作出的有效约定。 离婚协议是双方对共有财产分割的最终合意,在内部关系上效力优先于登记状态。 因此,王先生及其父亲仅以登记在其名下为由主张“车不是李女士的”,不能对抗离婚协议的有效约定。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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