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的孙女士,2024 年买了一套带院子的新房,本打算在院子里种花种菜,享受惬意生活。可 12 月 12 日装修时,意外发生了。她在平整院子地面安装电梯时,竟挖出一袋垃圾,打开一看,里面装的竟是男性大腿骨,孙女士当场吓得双腿发软,连滚带爬跑出院子报警。随后,她又挖出多根肋骨和尾骨,再次报警。这下,孙女士彻底慌了神,这房子她哪还敢住,愤怒地要求开发商退房或换房。开发商却态度强硬,以房子已交付为由,拒绝退换。
6 月 16 日,警方确认挖出的是男性尸骨,并立案调查。第二天,在相关部门主持下调解,开发商仍拒绝退房换房,只是提出给孙女士适当补偿,但最终也没解决。孙女士倾尽积蓄买房,如今却陷入如此困境,房子住着害怕,想卖又没人敢买,开发商不退不换,相关部门也表示开发商不配合,这事推进不了。至今,事情悬而未决,孙女士欲哭无泪。
从法律角度看,根据《民法典》第 615 条,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及院子存在重大质量瑕疵,院内掩埋尸骨显然违反合同质量要求。按交易习惯和公序良俗,房屋及附属土地应具备安全性和居住适格性,尸骨存在严重贬损房屋使用价值,开发商未履行确保交付标的物无隐性瑕疵的义务。且《民法典》第 621 条规定,买受人发现隐蔽瑕疵的最长检验期限为自交付起两年,孙女士在收房后合理时间内发现尸骨,有权主张权利,要求解除合同,退房或更换同等条件房屋。开发商仅以“已交付”为由拒绝退换,是逃避法定质量担保责任,法院可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
再者,《民法典》第 1165 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开发商作为土地平整及回填土施工的责任主体,未对院区土方进行必要筛查和清理,导致尸骨埋入,存在明显管理疏漏,直接侵害了孙女士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益。依据《民法典》第 1183 条,孙女士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开发商赔偿装修损失、误工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孙女士可选择以违约责任退房换房,或侵权责任赔偿损失主张权利,也可同时主张,如退房加赔偿精神损失。若法院认定开发商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还可能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