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小夫妻雇了一个保姆平时带孩子,可就在二人外出上班时,却接到保姆的电话说其在

代码诗人 2025-06-29 11:26:37

重庆,小夫妻雇了一个保姆平时带孩子,可就在二人外出上班时,却接到保姆的电话说其在家摔倒了。小夫妻赶紧跑回家,和保姆一起去了医院,经过诊断发现保姆腰椎压缩性骨折。保姆出院之后要求小夫妻支付各项损失赔偿,但小夫妻却说,是你自己不小心摔倒的,家中房间内并无任何风险因素,不应赔偿。双方为此闹上法院,目前法院判了。 (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黄某和妻子有一个小孩,因为二人都是上班族,老人照顾孩子也不方便,所以就雇了保姆谭某平时照顾小孩,保姆每个月工资6000元。谭某也算勤快,把家里的后勤和小孩都处理和照料的井井有条。 就这样相安无事的过了一年多,某个下午黄某突然接到保姆谭某的求救电话,说其在家中摔倒了,动不了了,让帮忙赶紧送到医院去。 黄某和妻子赶紧回家,发现谭某一个人躺在地上,嘴里不停地呻吟着。黄某赶紧把谭某扶了起来,并把谭某送到了医院。 医院经过检查,确认谭某腰部骨折,就这样,谭某在多家医院治疗,仅住院就住了两个多月,出院之后,谭某还得多次去医院门诊检查。滴滴答答付了不少钱,为此黄某夫妇也向谭某支付了1.2万元的费用。 都说“伤筋动骨一百天”,对于谭某这样的中老年人来说,就完全不止一百天了,折腾了半年多,谭某才算稍微恢复一点正常。 谭某找到黄某夫妇,要求其继续给赔偿,但是黄某夫妇表示,其已经给了1.2万元的费用,再说了,你谭某当天是怎么摔倒的啊,屋里根本没有任何障碍物和危险因素,是你谭某自己不小心造成的吧。 谭某立马反驳说,当天完全是为了照顾小孩所以才摔倒的,是小孩在马桶前小便,有一些尿液弄到马桶周边了,自己跑过去帮小孩擦屁股,一个不小心,踩到了马桶周边湿滑的地面上,所以才摔倒了。 整个过程小孩都看到了,而且摔倒之后自己完全不能动了,还让小孩帮忙拿了个枕头靠着,之后荒漠夫妇就回家了,几人就一起到了医院。 谭某要求黄某夫妇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5.5万余元,但黄某夫妇坚决不同意,双方为此闹到法院。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谭某受黄某夫妇的雇佣,在其家中住家照顾孩子生活起居,黄某夫妇为此向谭某支付工资,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黄某夫妇对于谭某受伤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多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谭某在照顾幼儿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受伤,对于摔倒的过程和结果描述符合常理,之后在黄某夫妇配合下去医院检查,受伤部位与受伤过程基本吻合。因此黄某夫妇应当对谭某受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谭某已经照顾黄某的孩子生活起居一年有余,育儿经验丰富,应当为保护自身及幼儿的安全,在护理过程中谨慎有序,不急不躁,但谭某却在幼儿撒尿的非紧急情况下,急匆匆跑去,不慎滑倒受伤,其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法院判令黄某夫妇承担谭某受伤40%的责任,赔偿谭某各项损失42171元。 但双方都对判决结果不服,都提起了上诉,谭某表示: 自己当时看到小孩小便,为了孩子的卫生和健康考虑,才赶紧跑过去帮其擦屁股的,这是一个负责任看护者的行为,不能因为其动作快就认定存在重大过错。 此外,黄某夫妇有义务为其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因为地面没有采取防滑的安保措施,是导致谭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 但黄某夫妇依然认为,其家中的地面非常平整,无任何障碍物和危险因素,谭某摔倒受伤是谭某自行行为,与照顾孩子无任何关联,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谭某的诉请。 二审法院认为:谭某和黄某夫妇之间,因为要照顾黄某夫妇的孩子,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额谭某受伤的时间,地点,过程等因素,可以认定谭某是为黄某夫妇提供劳务过程中不慎滑倒而受伤,并非黄某夫妇所说的因其他原因受伤。 不过,谭某已从事幼儿护理工作较长时间,应当知晓清理、清洁工作应当谨慎有序,不急不躁,本次事故发生时,并不存在幼儿遭受人身损害风险的紧急情况,谭某在没有先清理排泄物而直接跑过去清洁幼儿,导致滑倒受伤,其自身存在较大过错,是造成其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双方按照6:4比例分担责任并无不当,双方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双方上诉。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关注@胡萝卜说法,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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