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资阳,一男子趁服装店小妹去上厕所,从门口爬着进了店,然后他做出恶心之举,竟然

秋霜染枫醉流年 2025-06-27 10:19:00

四川资阳,一男子趁服装店小妹去上厕所,从门口爬着进了店,然后他做出恶心之举,竟然脱下裤子,用下 体摩擦地板,一番猥琐的行为做完,他才离开,晚上,老板娘查看监控花容失色,她仔细一看,这个男子竟然是第二次来了,吓得他赶紧报了警。网友:请善良些吧,放过他,这是个可怜的病人。大家宽容些吧。 6月25日晚上,女子查看自己服装店里的监控,看到的画面,让她整个人呆若木鸡,赶紧报了警。 原来,一女子对服装有自己独特的眼光和审美,她就开了家服装店作为自己的副业,她平时有自己的工作,就雇了个小妹看店,她只负责进货。 但女子并不是甩手掌柜,而是每晚查看监控,以便于掌握店里的客流,销售,以及看店小妹的一举一动。 可万万没想到,女子竟然发现,在小妹去卫生间期间,一微胖的中年男子,瞅准店里没人,竟然偷偷潜入,然后做出大跌眼镜之举。 只见这个男子是爬着进店的,他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女子给服装店门口安装了感应器,只要有人进来,就会发出:叮咚,欢迎光临的提示音。 看来男子对服装店的情况了如指掌,女子仔细一看,好家伙,这个男子这是第二次潜入服装店了,怪不得他知道门口有感应器呢! 男子显示把手里拎的袋子扔进服装店,然后整个人爬进来后,因为动作幅度太大,再加上他有些胖,可能还有点紧张,所以他出了不少汗。 进店后,他撩起衣服扇风,随后,他来到衣架旁边,竟然干脆利落的褪下裤子,用下 体摩擦地板。 女子本以为他会选几件衣服,然后溜之大吉,可万万没想到,他会做出这么恶心人的动作。 随后,男子好像意犹未尽,又在服装店的另外一处,再次褪下裤子,做出同样不堪入目的举动。 这时,看店小妹回来了,站在门口,好像在跟别人说话,男子立马紧张起来,他捡起地上自己的袋子,准备随时撤退。 小妹不知道服装店进来人了,跟旁边店铺的人去闲聊了,男子趁机溜之大吉。 女子看到这里,已经心里发毛了,好在当时小妹不在店里,否则不知道会发生什么事。 这个男子的举动,一看他就脑子不正常,但你要说他不正常吧,他还知道爬着进店,躲开感应器。 所以,女子认为他精神正常,但有心理疾病,但不管怎么说,他已经是第二次进店了,以后可能还会有第三次第四次,如果不报警,后患无穷。 于是,女子立马报了警,目前,该男子已经被抓获,期待后续结果。 有人说,如果此人精 神有问题,报警了也没啥用,只能让监护人领回严加看管。有感应器趴着进来不会响吗?我一个正常人都不知道能这样。 有人调侃,研究表明:这个服装店用的是一种特殊的地板砖,它能放射出一种雌性多巴胺,让孤独的雄性深陷其中不可自拔…好吧我编不下去了,这货纯属是有问题。 这人也真是,家里也有地砖啊,回家爱怎么做就怎么做,何苦呢?在这儿搞个地砖也要被报警!哈哈哈,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开了眼界了,网络是个好东西。 还有人说,我在超市上班,有个80多岁的老头穿一条开裆裤来超市买米线,买了他就走了,应该是生病了,弄地板这个也是病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男子在服装店以猥亵、扰乱秩序的方式实施异常行为,符合“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兜底条款,构成治安违法。 男子两次爬入服装店实施猥亵、裸 露身体并摩擦地板的异常行为,构成寻衅滋事。 服装店虽为经营场所,但开放不特定人群进入,属于公共场所范畴。 男子通过躲避感应器、趁无人实施猥亵动作,已直接破坏场所正常秩序,导致经营者恐慌并报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界定。 男子的行为具有明显挑衅、侮辱性质,且多次实施,构成对公共道德与治安管理的挑衅,属于“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男子如果经鉴定,他存在精神障碍,可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不予处罚,但需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男子刻意爬行躲避感应器、选择无人时机作案,表明他具有行为控制力,和规避风险的意识,可推定他作案时具备完全或部分责任能力,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情节轻重,公安机关可对其处以10-15日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他有精神疾病但没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可减轻处罚并强制医疗。 如果男子被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追究监护人不履行看管职责的过错,责令加强监管。 建议店铺升级安防设备,如实时监控报警系统,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有人为女子担心,报警最多批评教育一次,没有用的,他下一次故意滑倒在你店里你还要赔钱。 但凡偷一条裤子我都能接受,这玩意真是接受不了。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中原网202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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