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买了150万的意外险,因感情纠纷,被他人打伤致死,母亲去理赔,保 险公司却说,男子存在挑衅互殴行为,不属于意外险,拒绝理赔。男子母亲告上法庭,一审只判决赔偿35万,男子母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出乎意料。 7月1日,据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报道,齐先生网购买了份保险,保额是150万,母亲是法定受益人。 可齐先生买完保险后,竟然出了意外,原因竟然是因为感情的纠葛,让他卷入一场争斗,被人打伤,不治身亡。 儿子的离世,对于白发人送黑发人的齐母查女士来说,简直是灭顶之灾,好在儿子深谋远虑,买了份意外险,让她在痛失爱子后,不至于老无所依。 查女士强忍悲痛,开启了理赔程序,万万没想到,她却被拒赔了。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有2个,其一、他们认为,齐先生因感情被人捅伤致死,打斗期间,他有挑衅和互殴行为,这不属于意外,就是自找的。 其二、齐先生的投保,属于同行业续保产品,有特别约定条款,以被保 险人投保前,个人年收入作为标准划分不同的理赔金额档次。 而齐先生作为续保客户,应当知晓并理解条款内容。他们保 险公司称,也在弹窗进行了提示。 被拒后的查女士愤怒不已,她一纸诉状,把保 险公司起诉到法院,可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一审判决结果让她傻了眼。 一审只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查女士35万,这跟150万相去甚远,连零头都不到,查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在查女士看来,自己儿子投保的是续保产品,平台直接扣费后,这个过程很快速,保 险公司并没有强制儿子,阅读相关条款,合同就成立了。 有人说,保 险条款多的看不清,其实不要多少,该赔的和不该赔的写清楚就行了。 按照收入比例赔偿,这要没工作没收入,就没赔偿了?买的时候,什么都可以赔,出了事赔的时候,什么都不能赔。家大业大吃相难看,毫无职业道德。 还能用“年收入”作为理赔标准的?要是没一分钱收入,是不是白投了? 那么,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保 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 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 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 险公司主张适用“特别约定条款”,即以被保险人年收入划分理赔金额档次,变相限制赔付上限,并声称通过“弹窗勾选”完成提示义务。 但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2款,免责条款或限制赔付的特别条款,需通过显著方式提示并明确说明。 保 险公司虽以弹窗形式提示条款,但没采取强制阅读、单独确认或人工解释等有效方式,确保投保人理解条款内容。 续保时直接扣费、没设置实质性提示流程的行为,属于“未尽说明义务”,导致条款无效。 按年收入划分理赔档次”本质上是减轻保 险公司责任的特别约定,与主合同承诺的“最高赔付150万元”相冲突。 保 险公司没充分说明其法律后果,该条款不生效。 《保 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 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 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保 险公司把“互殴行为”单方面定义为免赔事由,但没在合同中明确“互殴”的认定标准,如挑衅的举证责任、肢体接触程度等。 齐先生虽参与争执,但无证据显示其主动攻击或故意扩大冲突,保 险公司以“互殴”笼统拒赔,实为滥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被保 险人举证义务。 以年收入划分理赔档次”条款剥夺了受益人依合同享有的全额索赔权,直接排除其法定权利,违反第十九条第二项。 法院结合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认定格式条款中限制赔付的约定无效,需按主合同兑现150万元保 险金。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对特别约定条款,做出说明义务,所以,条款约定不生效,保 险公司应赔付查女士150万。 有人觉得,所谓的免责条款,就是单方面的抢 劫条款。他们销售时,没有一个业务员向你讲免赔责任。 信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2025-7-1
北京,男子和他男友同居10年左右,因男子家按人头拆迁,每人多分50平,可补偿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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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夜星空
感觉很多时候一审法官审理判决案件都在应付差事一样的,一点都不专业,非得二审纠错
用户12xxx43
这个法官是明白人
清新致远
保险公司都这样!劝你投保时吹的天花乱坠等真需要理赔的时候那可就和当初大不相同了!
勇哥
保险公司就是诈骗团伙!!!
用户10xxx77
如果保费按照年收入分档计算就没毛病了
用户99xxx16 回复 07-07 00:34
有毛病,你缴费之后失业算什么,直接按缴费勾保额就行了
浣溪沙之蝶恋花
保险公司幕后主人都是二代身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