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不要的东西,怎么能说偷呢?”北京,女子在一家酒店当服务员,下班时,把酒店免

风林野史记 2025-06-25 09:55:46

“客人不要的东西,怎么能说偷呢?”北京,女子在一家酒店当服务员,下班时,把酒店免费给客人的水果带出,被酒店保安发现,酒店以女子盗窃酒店物品为由,将她辞退。女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驳回了她的申请。女子将公司告到法院,索赔5.2万余元。

小萍来自一个普通的家庭,父亲在工厂工作,母亲则操持着家里的大小事务,虽然生活不算富裕,但一家人相互扶持,充满着温馨。小萍深知生活的不易,一直努力工作,希望能让父母过上更好的生活。 她在一家颇具规模的酒店担任服务员,工作虽然辛苦,但她一直兢兢业业,认真对待每一项任务。酒店有一项贴心的服务,会为入住的客人提供免费的巧克力和水果。 那天到了下班时间,小萍像往常一样准备离开酒店。当她走到门口时,保安却突然将她拦了下来。保安的眼神中透露出一丝严肃,要求检查她的包。小萍心里“咯噔”一下,一种不好的预感涌上心头。果不其然,保安从她的包里翻出了几个巧克力,还有两个苹果、两根香蕉、四个荔枝和两个橙子,这些正是酒店提供给客人的免费食品。小萍顿时慌了神,急忙解释说这些是客人不要的,她觉得扔掉太可惜,才想着带回去。保安没有多说什么,只是将东西扣下,让她先回家。小萍怀着忐忑的心情离开了酒店,她怎么也没想到,这件事会给她带来如此巨大的影响。 第二天下午,小萍被保安部经理和人事部经理一起叫到了办公室。经理们的表情十分严肃,直言她的行为属于盗窃公司财物,性质十分严重,要求她主动离职,否则将面临更严重的后果。小萍感到十分委屈,她据理力争,坚称自己没有盗窃的意图,那些食物客人已经明确表示不要了,她只是不想浪费。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了一个小时,小萍始终没有同意主动离职。她觉得自己没有做错什么,不能就这样不明不白地失去工作。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次日,酒店便给小萍发了通知书,指责她企图将大量酒店物品带出酒店,而这些物品归酒店所有,她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中“盗窃或企图盗窃公司财物、技术信息或资料,或者其他员工或其他与公司拟建立或已建立业务关系的第三方的财产”这一条款,因此决定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不仅如此,酒店还给小萍开具了离职证明书,上面赫然写着她是因为违反规章制度而离职。 小萍无法接受酒店的这一决定,她认为酒店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朋友的建议下,她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酒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0元,开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同时赔偿因酒店不给开具正确证明导致她6个月不能就业的损失21000元。小萍觉得自己的要求合理合法,她只是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然而,仲裁委经过审理后,驳回了她的申请。这个结果让小萍大失所望,但她并没有放弃,而是选择将公司告上法院,希望能讨回一个公道。她坚信法律会还她清白,让她得到应有的赔偿。 在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酒店方认为,这些食物即便客人不要了,其所有权依然属于酒店,小萍未经允许将其带出,就是盗窃行为。而且酒店有明确规定,员工不得私自处理客人遗留物品,小萍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酒店方的律师言辞犀利,试图让法官相信他们的决定是合理合法的。 而小萍则委屈地哭诉着自己的遭遇,她强调这些食物客人已经抛弃,不属于酒店所有,自己的行为根本算不上盗窃。她还指出,酒店在无法证明她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就在离职证明上乱写离职原因,给她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导致她在找新工作时四处碰壁。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限于劳动者存在六种法定情形之一时,才可以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或者补偿 。酒店以小萍“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需要证明小萍的行为确实构成严重违纪。从水果的流转过程来看,酒店在客人入住后将这些食物免费送给客人,客人可以选择自行食用,也可以选择将食物带走,其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客人。客人不要的食物,应视为抛弃物,而非酒店财物。即便小萍的行为违反了酒店关于处理房间内遗留物品的规定,也远达不到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严重”程度。所以,酒店解除与小萍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赔偿款。 此外,关于酒店在离职证明上书写不实离职原因这一行为,虽然不合适,但小萍说该证明导致她6个月没法找到工作,却没有证据证明,所以要求这段时间的赔偿款没有依据。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小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801.69元,同时为小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驳回了小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小萍虽然没有得到全部的诉求赔偿,但这个结果也让她感到一丝欣慰,至少法律认可了酒店的错误。 然而,酒店却不服该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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