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张先生攒三年钱全款买奇瑞轿车,未提车就被贾某撞坏。销售商想修车加赔5000元

陈大大看世界 2025-06-24 16:00:39

广东张先生攒三年钱全款买奇瑞轿车,未提车就被贾某撞坏。销售商想修车加赔5000元了事,张先生不满诉至法院。法官以车钥匙未交车未交付为由,判4S店退全款104000元。

据6月21日广州日报报道,张先生为了能买 一辆属于自己的车,整整攒了三年的钱。那每一分每一毫,都凝聚着他的汗水与艰辛。

终于,在2024年5月1日,他全款提了一辆轿车。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彻底打破了他的美好憧憬。

时间来到5月10号,销售突然打来电话,声音里带着一丝慌乱:“哥,车让撞了!”

他顾不上多想,赶到4S店。当他看到自己的新车时,心都凉了半截。新车左后门凹进去一个巴掌大的坑,就像一张被揉皱的纸,保险杠裂成了蜘蛛网,惨不忍睹。

原来,是司机贾某在倒车的时候,竟然把油门当成了刹车,直接怼上了张先生的新车。张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心心念念的新车,还没来得及开上一天,就变成了这副模样。

销售在一旁拍着胸脯,信誓旦旦地说:“肇事方全责,修车费全包,再赔您5000!”

张先生听了,更是气不打一处来:“我要的是新车!谁要你这破车加5000?”

在他看来,这不仅仅是一辆车的问题,更是梦想的寄托,怎么能用一辆修过的车和5000块钱来打发呢?

从那以后,张先生和4S店就开始了漫长的扯皮过程。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4S店觉得自己已经做出了很大的让步,修车加赔偿 5000 块,已经仁至义尽了;而张先生则坚决不同意,他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必须要得到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这一扯皮,就是三个月。这三个月里,张先生心烦意乱,吃不下饭,睡不着觉。他无数次地跑到4S店,与销售理论,却每次都无功而返。

他感到无比的无奈和绝望,仿佛自己陷入了一个无底的深渊,看不到一丝希望。

不久后,张先生终于忍无可忍,决定将4S店告上法庭。他觉得,只有通过法律的手段,才能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法院审理认为:车钥匙都没交,车算哪门子交付?

法院认为,在汽车买卖合同中,车辆的交付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只有当车辆完成交付,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在本案中,4S店虽然与张先生签订了购车合同,并且张先生已经全款支付了购车款,但是4S店并没有将车钥匙交给张先生,车辆也没有完成上牌等交付手续。

这就意味着4S店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车辆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4S店。

当车辆在交付前发生损坏时,4S店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S店试图将责任全部推给肇事方,只愿意修车并赔偿 5000 块钱,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为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张先生与肇事方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肇事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首先应当由车辆的所有人4S店来承担。

4S 店在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与肇事方之间的侵权责任关系,向肇事方进行追偿。

因此,4S 店应该对车辆在交付前发生的损坏承担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4S店在与张先生的交易过程中,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并且在车辆发生损坏后,没有积极采取合理的解决方案,而是试图推诿责任,这种行为明显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到本案中,4S店明知车辆还没有完成交付,所有权仍然属于自己,却仍然试图让张先生接受修车加赔偿5000块钱的解决方案,这种行为属于故意为之。

它没有充分考虑到张先生作为消费者的感受和需求,没有尊重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法院的判决,正是基于对4S店这些违法行为的认定,才做出了退全款的判决。

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4S店退全款10万4。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您是否也遇到过类似权益受损的情况?面对商家的不合理行为,您又是如何维护自己权益的呢?

信息来源:2025-06-21 11:07·广州日报

0 阅读:0
陈大大看世界

陈大大看世界

优质作品每天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