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案例】鱼塘边的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

冷紫葉花 2025-06-23 14:04:49

【刑法小案例】鱼塘边的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了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我的答案】甲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因为甲为了避免工厂2万元商品及社会公共利益被损害,牺牲了相对较小的鱼塘利益,其行为符合牺牲较小利益保全更打利益,因此属于紧急避险。

【教辅参考答案】甲为了使本人的财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侵害,不得已给乙造成了伤害,其行为不但避免了2万元商品被烧毁,而且避免了人员和仓库其他财产被烧毁的风险,保全了更多的法益,符合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因此,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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