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案例】甲听说乙收取了一大笔现金后,萌生抢劫之念。凌晨2时许,甲携带作案工具,翻墙进入乙家中,发现乙在睡觉。甲因动作过大,乙随即被惊醒,甲用钳子朝乙的头部猛击,见乙不动,在认为乙已死亡的情况下,用钳子将抽屉撬开,将里面的9700元现金拿走,并将乙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搜刮一空。为了毁灭罪证,甲用打火机点燃一些纤维编织袋扔在乙所盖的被子上,导致乙颅脑损伤后吸入一氧化碳窒息死亡、价值7209元的物品被烧毁。请问,对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我的答案】:甲具有入室抢劫故意,在使用暴力手段致乙无法反抗的情况下,抢劫了乙现金,构成抢劫罪(既遂)。甲后续放火毁灭证据行为,因存在实害结果延后出现情况,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甲具有杀人故意,但猛击乙头部行为实际并未造成乙死亡,因此属于故意杀人(未遂)。而在后的放火毁灭证据行为,并不存在杀人故意,因此成立纵火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观点二:
【教辅参考答案】甲入户实施抢劫,构成“入户抢劫”,其后放火行为构成放火罪,应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对甲造成乙死亡的行为,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如将乙的死亡结果归属于甲的抢劫行为,则甲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与放火罪,数罪并罚。 观点二:如将乙的死亡结果归属于甲的放火行为,则甲构成放火罪(致人死亡)与抢劫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