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男子深夜醉酒回家路上,在路边看见一个水缸,在水缸周围徘徊了一会儿后不慎

闻花听叶 2025-06-21 17:31:11

河南南阳,男子深夜醉酒回家路上,在路边看见一个水缸,在水缸周围徘徊了一会儿后不慎落入水缸最终仰面死亡。事后,男子家属难以释怀,在警方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后,向水缸所属的公司索赔90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王某离婚多年,一直来一个人生活,虽然身患重病,但是却经常酗酒,2024年9月7日早晨,被人发现仰面死在一园林公司门口摆放的直径约90公分,高70公分,无水的水缸里。 警方接到报警介入调查,调查中联系了王某的家属,调取了监控,发现2024年9月6日21点许,王某醉酒后独自一人沿着过道摇摇晃晃逆行至该事发地点,在涉事水缸周围徘徊了一会儿后,翻进水缸直至次日群众报警。 警方随后在王某家属的见证、陪同下对王某进行尸表检验,最终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王某的家属对警方的处置结果没有异议,而后没有要求进行尸检确定王某的具体死因,便将王某的遗体火化。 怎料,王某的家属给王某办理完后事后,将水缸所属的园林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园林公司承担王某死亡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等共计90万余元损失。 王某家属的理由是,第一、认为王某是被涉案水缸绊倒才跌入水缸内不幸死亡,原因是监控视频显示王某在跌入涉案水缸后,2条腿在路边水缸内拼命上下摆动挣扎。 第二、认为园林公司将涉案石缸摆放在路边严重违反了城市规划规定。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等等…… 面对王某家属的控诉,园林公司拒绝承担责任,辩称:第一、如果是水缸绊倒了王某,王某应该栽倒在水缸里,可王某却是仰面倒在水缸里,充分说明是王某已越过花盆,却因身体不适仰面倒在水缸里。如果王某当时身体正常,倒在深度为40公分(加底70公分)水缸里应该自行出来或者大声呼叫。如果王某不是猝死后仰面倒在花盆里,54岁青壮年男子死在花盆里也不合常理。王某离婚多年又身患重病,独自一人生活,事发当晚醉酒逆行,这是对自己生命的轻视和漠视。经法医对王某尸表进行过检查,并未发现有外伤。王某的家属声称王某死亡与倒在水里有关,纯属主观臆断,没有任何根据。 第二、涉案国道两旁路牙上都摆放有各式各样石材产品,并不是园林公司偶尔临时摆放,且没有任何单位来、通知或制止不让在路牙上摆放物品。涉案水缸并不临路,摆放位置比其他石材产品更远离路牙,从这点来说,也不可能绊倒王某。同时,也设有相应的警示标识,只是通过监控视频、照片看到。不能因王某在花盆中有挣扎就认为属花盆致害。 第三、园林公司实际经营者,经营状况不佳,父母重病且三个孩子都在上学,一家人生活困难,也没有任何赔偿能力。 等等……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家属主张园林公司侵权,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提供园林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及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本案中,虽然发生了王某死亡的后果,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未有相关的死亡原因的诊断证明,无法确定死因。水缸放置于公路路沿之外,水缸也不属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筑控制区所约束的“建筑”的范畴。 综上,法院认为王某的家属提供的证据既无法证明王某的死因,也无证据证明园林公司存在过错,故以证据不足驳回了王某的家属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王某的家属不服又提起上诉。 不过,虽然王某的家属提供了《南阳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相关文本证据,以证明公路沿线两侧的建筑物应退让至用地红线之外等证据。 二审法院审理后,指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6条规定,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第13条规定,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10条规定,国道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不少于20米。 认为案涉水缸所占土地虽属于建筑控制区范围,但并不属于公路用地范围,如果未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而是仅堆放物品,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国道在机动车道标识范围之外还有非机动车及人行道,行人可以由此通行。园林公司在公路用地之外的路牙以上摆放的物品,并不会妨碍行人通行;案涉水缸深度有限且没有蓄水,并不会增加周边人员的通行危险,园林公司即使没有设置安全提示标志,也不应认定因此存在过错。 另从监控视频和照片也可以看出,案涉水缸并不紧临国道,王某也不是在通行过程中被案涉水缸绊倒或撞倒,而是步行经过水缸以外石雕后,又在水缸周围徘徊后落入水缸最终仰面丧生。因未进行尸检无法确定王某死因,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王某的死亡与园林公司摆放水缸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综上,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再次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王某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0 阅读:80

猜你喜欢

闻花听叶

闻花听叶

个人简介 擅长浪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