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培训中的意外与责任之辩
安徽淮南,一场篮球培训课上的意外引发了一场关于责任与赔偿的法律纠纷。王某是一个热爱篮球的孩子,为了在暑假期间提升篮球技能,他报名参加了安徽明日之星公司的篮球培训课程。2023年6月18日,王某在母亲董某的陪同下,缴纳了980元的培训费用,满怀期待地开始了他的篮球之旅。
然而,意外在2023年8月3日晚的课程中发生了。当时,王某在投篮时不小心踩到了其他学员的脚,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右踝关节剧烈疼痛。授课教练看到后,只是简单地要求王某的母亲将他带回家,对受伤部位进行冰敷,并嘱咐在家静养,没有采取其他更专业的救治措施。几天后,王某的疼痛并未减轻,母亲董某带他去医院检查,结果被诊断为右前踝骨、右外踝骨折。经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90天。
王某的父母认为,明日之星公司作为专业的篮球培训机构,应当对学员的人身安全负责。在王某受伤时,教练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且在培训过程中存在疏忽,比如教练在上课时低头玩手机,未能关注学员的安全。因此,他们要求明日之星公司赔偿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会诊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医药费等损失,共计121029.8元,并保留后续治疗费用的追索权。
然而,明日之星公司对此并不认同。他们辩称,篮球是一项具有对抗性和风险的运动,参与者应当意识到其中的风险。王某的受伤属于“自甘冒险”行为,责任应当由王某自行承担,或者与导致受伤的案外人分担。公司还表示,他们在培训过程中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教练在王某受伤后也采取了必要的救治措施,因此不应承担责任。此外,公司还对王某主张的赔偿数额提出质疑,认为部分主张缺乏依据,且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并不明确。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仔细审查。王某的父母提供了医疗票据、鉴定报告、培训课程的打卡记录、教练与家长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了王某的受伤情况以及明日之星公司在培训过程中的疏忽。明日之星公司则提供了营业执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证人证言等,试图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
法官在审理此案时,综合考虑了事件的起因、过程、损害后果以及双方的过错行为和程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王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对自身安全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且篮球运动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王某及其监护人对此应当明知。因此,王某对自身损害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分析后,法院酌情确定明日之星公司对王某的各项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40%的责任由王某自行承担。法院对王某的各项损失进行了详细核算,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和会诊费等,共计110899.8元。明日之星公司应承担其中的60%,即66539.88元。此外,考虑到王某的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需要精神抚慰,法院酌情确定明日之星公司应承担3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明日之星公司需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69539.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