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男子在建材馆租了400平的地方做生意,租期3年,每月租金和物业费23036元,可租了2年后,他接到通知,出租方把门面租给了汽车商家,店铺面临搬迁。一开始对方说给男子换楼层,并免10个月租金,男子没同意,后男子又提出要求,说自己店铺投入了80多万,他希望对方赔偿自己35万,自己撤场走人,可出租方却给出了不一样的意见。 据6月10日,1818黄金眼报道,谢老板说自己在一家建材馆租了400多平的门面做门窗生意。 当初跟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的租期是2023年9月1日到2026年8月31日,每个月租金加上物管费23036元。 之前自己店铺的生意还算平稳,自己也没有想过搬迁,可2025年4月底,出租方突然打算把一整层的铺面租给汽车商家。 5月,出租方贴了告示,说是因为商场B1楼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所以要对楼层进行经营规划调整。 接到这个通知的时候,谢老板也有些懵,自己好好的做着生意,店铺突然要搬迁,自己该搬去哪里,店里的损失又怎么算? 出租方跟谢老板谈过赔偿的事情,给了2个方案,要是谢老板愿意,他们可以在其他楼层给谢老板一个铺面,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如果谢老板不愿意搬迁,可以留在原来的地方继续做生意。 双方沟通多次,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谢老板找来了记者。 出租方的孙经理告诉记者,B一层有1000多平方米的面积,只有5家品牌在做,其他的全部撤场了。 场地空着商场肯定是要出租的,汽车也是家庭的必需消费品,刚好有汽车的商家愿意租,他们已经把大部分面积租给了汽车商家。 现在双方就是一个商量的过程,如果谢老板愿意,他们可以给他换个地方,给予相应的补偿。如果他不愿意,他可以继续在这里做下去。 可谢老板认为如果他继续在这里做,以后周围都是卖车的,市场氛围不太好,之前他也跟商场谈过换楼层的方案。 他说对方一开始提出给他一个260平左右的小店,还说免6个月的租金,他没同意;后来又说免8个月,最后加到了10个月,他还是没答应。 因为在他看来,自己这个店铺前期花了80多万,加上样品什么的可能就100多万了,如果换店铺,还得自己重新装修。 孙经理却有不同说法,他说换个样品、换个门头,基本上花个两三万元就够了,但谢老板提出的要求是三年免租,还要补偿他25万现金,双方的差异太大了,那如果在这样的前提下,那自己宁愿不拆。 谢老板却否认自己提出了三年免租和补偿25万元的要求。 他跟记者说,全家都指望着这个店赚钱,这么拖着也不是办法,他想尽快撤场。 之前有合伙人退出了,有些账目他没单据,不过他算过,总投资是80多万,即使算上折旧,因为对方违约,得赔偿他各项损失,他希望对方给自己35万,自己就走人,可出租方没同意。 孙经理说,他们给出的评估最多就是20万,这个价格他可以跟集团去申请。 他还说,谢老板可以把投入成本、样品上样的清单,还有硬装、软装、家居饰品这些清单整理出来,双方评估一个合理的价格在,这样对双方都相对客观公正。 谢老板表示会整理相关票据,找一家评估机构来估价,然后再跟商场方面接着协商。 《民法典》第703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方一般不可以提前解除。 如出租方单方面解约,属于违约方,合同有约定的,违约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租约未到期,但是在出租方和租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在本事件中,出租方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改变商场规划,将原本用于建材经营的区域改为汽车城,这一行为或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谢老板有权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因出租方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直接的经济损失,如装修费用、样品费用等,还可能包括因搬迁导致的经营损失,如停业期间的利润损失、重新寻找店铺的费用、人工成本等费用。 如果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第三方进行评估。 谢老板也可以整理好自己的票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对于此事,大家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信源:1818黄金眼 2025年6月10日
西安房东将自己一套毛胚房租给1男子,两人签了8年合约,8年后,房东要价,男子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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