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女子无视健身房跑步机旁的温馨提示,穿高跟鞋上跑步机跑步,结果,不慎摔倒受伤致10级伤残。虽然健身房跑步机旁的温馨提示,但女子认为健身房没有发现、制止自己,要求健身房赔偿。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女子的意见,同时考虑到女子自身也存在过错,判决健身房承担20%的责任。(来源:凤凰WEEKLY等) 据悉,女子刘某在一健身房办了一张次卡,去年3月的一天,像往常一样前往健身房健身时,没有换鞋,穿着高跟鞋便上了健身房的跑步机。 怎料,跑步机启动后,因为没有控制好速度,很快刘某便发现跟不上跑步机的速度,伸手去抓住跑步机的扶手。 刘某抓住跑步机的扶手后,又跑了几步,结果还是跟不上跑步机,从跑步机上滑落,一屁股蹲在地上。 刘某痛得大声呼救,健身房的工作人员闻声赶来,询问刘某的状况。 刘某起初只觉得疼,以为没有太大的问题,回家休息休息就好了,便直接回了家。 结果,回到家后,刘某发现自己的左踝部越来越疼,第二天到医院一检查发现骨折。出院后,又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在医院一连住了14天,光医疗费就花了不少钱,又落下残疾,刘某难以释怀于是便向健身房讨说法,要求健身房赔偿,遭拒后,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一纸诉状将健身房告上法庭。 法庭上,面对刘某的控诉,健身房仍拒绝承担责任,辩称刘某是自己在健身中不慎摔倒,与健身房无关。同时健身房的跑步机旁张贴了带有“为了您的安全请勿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上跑步机”字样的温馨提示,健身房也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如此,但刘某认为如果不能穿高跟鞋上跑步机,健身房除了要张贴提示外,还应当发现、制止顾客。事发时,自己周围没有一个工作人员对自己进行制止。 法院怎么判呢?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健身房作为经营者确实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刘某的意见,认为健身房除了要张贴提示外,还应当及时发现、制止刘某穿高跟鞋上跑步机,但是健身房并没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不过考虑到,《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穿高跟鞋上跑步机健身的风险,无视风险对自身摔倒存在重大过错。 综上,认为结合双方的过错,酌定健身房承担20%的责任,刘某自担80%的责任为宜。 又鉴于健身房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法院核定刘某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7.1万余元后,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限期赔偿刘某3.2万余元,健身房限期另赔偿刘某0.17万余元损失。 这事您怎么看?你认为健身房该不该承担责任,又该承担多少责任?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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