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坐牢可以,但要义务劳动!”甘肃,一男子猎获了三只狍子,吃了两只,另外一只被放生。因男子涉嫌非法狩猎罪,但情节轻微,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但是,检察院又提起公益诉讼,要求男子参加一年的环境公益劳动。法院会判决吗?
据裁判文书网披露,男子韩某自6月至10月期间,在山沟里放置了自制的钢丝猎套,先后猎获了三只狍子。
其中两只狍子被韩某现场宰杀后剥皮,狍子肉被韩某带回家食用,皮张遗留在猎获现场,一只狍子被公安人员放生。
对于三只狍子的价值,经过鉴定,每只狍子的基准价位3000元,共计9000元。
韩某被移送至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韩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狍子,涉嫌非法狩猎罪。
不过韩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虽然韩某没有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韩某猎捕狍子的行为损害了生态环境。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在公告期满后,由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或启动生态环境赔偿程序,导致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
检察院随后对韩某提起了公益诉讼,诉请韩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6000元。
在诉讼过程中,韩某提出,家庭困难,无力支付赔偿款6000元,愿意以劳务代偿的方式补偿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基于此,检察院将诉求变更为要求韩某参与一年的环境公益义务劳动。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韩某以劳务代偿的形式补偿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即:韩某参加义务性公益岗位,负责某村某路段(某社)清扫工作,期限为一年,代为补偿生态损失6000元;由村委会负责监督落实;义务性劳动1年期满后由某村村委会将考核表册报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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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贵刚
来江西打个鸟,抓条蛇,你试试